1.在接受治療的醫院打印病例和診斷證明,並加蓋醫院公章。首次申請的參保單位或個人,每季度最後壹個月15前,從初審醫院醫保科拿表並填寫特殊疾病門診申請表,準備好申報病種的相關病歷(或復印件)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壹張,選擇定點醫院和特殊疾病門診藥房就醫購藥;
2.攜帶打印好的資料、身份證、社保卡到參保地醫保部門進行審核。初審醫院收集申請人所有相關資料後,將組織本院醫學專家進行診斷和初步鑒定;
3.參保地醫保部門審核通過後,出具慢性病證明。市醫療保險部門每季度末組織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專家委員會進行集中評審,專家委員會根據專項確認標準逐壹審批;
4.辦理完證明後,需要去醫院治療連接上網,完成後可以報銷。經市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後,特殊申請人於下季度首月5個工作日內攜帶醫保手冊到市醫保辦領取特殊疾病門診特殊病歷,評審通過者,當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待遇。經市專家委員會評審不合格的,應當註明不合格原因並書面告知,將病歷退還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