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旅館是指向社會提供以住宿服務為主的商務、會議、休閑、度假等相應服務的賓館、酒店、旅館、招待所、度假村、鄉村旅舍等企業。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宿業的經營服務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工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保、物價、城管、規劃、發展改革、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前條第二款規定具有相關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住宿業協會應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住宿業監督管理中的問題。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結合旅遊業發展的需要,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住宿業發展規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納入旅遊產業發展規劃和相應的城鄉規劃程序。第六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適時發布當地各類住宿企業的入住率、平均房價等信息。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旅遊公共****,設置的多媒體旅遊信息服務設施應當提供住宿企業分布和住宿咨詢等信息。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住宿業管理信息系統,匯總全市住宿業住宿供求及相關管理信息。
住宿企業應當將客房規模、出租率、房價等信息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信息匯總並分類錄入住宿業管理信息系統。
住宿企業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本市民宿業發展情況和未來趨勢,編制民宿業發展報告,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開。第九條 住宿業相關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發揮住宿業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作用,開展下列活動:
(1)根據不同類型的住宿業,制定、宣傳和實施相應的行業服務規範;
(2)依法對會員單位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督,對不符合行業服務規範、損害旅客合法權益的住宿業造成行業集體形象損害的 (二)依法監督會員單位的經營行為,對不符合行業服務規範、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造成行業集體形象損害的會員單位,按照協會章程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有關行業協會開展前款規定的活動,並給予指導。第十條 設立住宿企業應當符合本市住宿業發展規劃,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住宿業標準,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業經營。
住宿企業自開業之日起60日內設立,住宿企業自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0日內變更,應當持下列材料到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壹)《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二)《衛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特種行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行政許可證復印件。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住宿企業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0日內持前款所列材料,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壹條 在本市實行連鎖經營的住宿企業,在啟動連鎖經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壹)發起連鎖經營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證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證復印件;
(三)連鎖經營的協議或者章程;
(四)連鎖經營的相關服務規範。
前款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條所稱民宿連鎖經營企業,是指2家以上民宿企業使用統壹標識,以直營、加盟、委托管理或者營銷聯盟等方式從事民宿經營活動。第十二條 具有獨特專長、管理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館輸出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應當自簽訂經營管理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酒店管理公司的營業執照、相關許可證復印件;
(二)經營管理合同;
(三)酒店管理公司書面的質量標準、服務規範、操作規程、管理規定等相關制度;
(四)酒店管理公司委派的、經總經理認可的、副總經理和主要部門經理具有在三星級以上酒店從事高級經營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經歷的酒店業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