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全市公安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改革公安工作,積極探索適合我市發展的公安工作新路子,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提供重要的社會治安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對策。
(三)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案件的偵察、調查和情報信息工作;承擔查辦案件和研究制定相應對策的責任。
(四)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刑事案件偵查工作,參與偵查或直接承辦重大疑難案件和跨地區、涉外案件。
(五)負責治安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實施治安管理,查處危害公共安全秩序的行為,參與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依法指導和監督槍支彈藥、危險爆炸物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以及易制毒化學品的管制工作。
(六)負責出入境管理,組織和引導公民因私出境和入境以及外國人在我市停留和旅遊。
(七)指導和監督全市消防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依法管理機動車及駕駛人。
(九)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的信息網絡安全、信息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防範和處置邪教組織違法犯罪活動。
(十壹)承擔組織協調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的職責。
(十二)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處罰執行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承擔全市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全市勞動教養案件的審批,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
(十四)承擔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和重大集會的安保工作。
(十五)負責實施全市公安科技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刑事科技工作;開展刑事技術檢驗鑒定和技術偵察。
(十六)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警務保障工作的裝備、器材和經費等。
(十七)負責管理全市公安消防和治安力量;領導和指導武警天水支隊執行公安任務和相關業務建設。
(十八)承辦民航公安工作;指導森林公安機關開展業務工作。
(十九)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制定全市治安隊伍管理的規章制度,按照規定權限管理幹部;負責組織和指導公安機關的監管工作;根據規定的權限對警察進行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中的重大違紀案件。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