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
推進醫藥分開,積極探索多種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藥補醫機制。通過實行藥品購銷差別加價、設立藥事服務費等多種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同時采取適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
2.原衛生部、中編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關於印發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
推進醫藥分開,改革以藥補醫機制,逐步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由各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考慮醫院功能定位、醫療保障基金承受能力、本地財政能力、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和對價格調整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國衛體改發〔2014〕12號規定:縣級公立醫院承擔縣域居民的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危急重癥搶救與疑難病轉診,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培訓指導,以及部分公***衛生服務、自然災害和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逐步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對公立醫院由此而減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設藥事服務費、調整部分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等措施,通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予以補償。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1年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改革以藥補醫機制。探索醫藥分開的多種具體途徑,逐步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對公立醫院由此減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設藥事服務費、調整部分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等措施,通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予以補償。
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合理調整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政府出資購置的公立醫院大型設備按扣除折舊後的成本制定檢查價格。改革醫療服務以項目為主的定價方式,積極開展按病種收費試點,病種數量不少於50個。
4.《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 的通知》
推進補償機制改革。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為關鍵環節,推進醫藥分開,逐步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財政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財政補助兩個渠道。
改革減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虧損,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補償。提高診療費、手術費、護理費收費標準,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醫療技術服務收費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四點意見的通知》
改革“以藥補醫”機制,鼓勵探索醫藥分開的多種形式。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將試點縣級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
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降低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政府出資購置的大型醫用設備按不含設備折舊的合理成本制訂檢查治療價格,已貸款或集資購買的大型設備原則上由政府回購,回購有困難的限期降低價格。合理提高中醫和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護理、手術等項目價格,使醫療機構通過提供優質服務獲得合理補償。
6.國家發改委衛生部人社部關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後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增加政府投入、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等途徑予以補償。試點公立醫院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運行效率,降低醫療成本。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後,要確保試點公立醫院的藥品價格降低15%左右。
堅持“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並與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同步推進。
各地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和基本醫療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本地區醫藥費用總量控制水平,具體可參照本地區改革前三年實際醫藥總費用、醫保基金和城鄉居民個人醫療費支出等情況綜合測算。
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要結合財政補償和醫保支付水平的具體情況,補償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後減少的合理收入;在此基礎上,逐步理順醫療服務項目比價關系。要切實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手術、護理以及中醫特色服務等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對確實偏低的床位費可作適當調整;同時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和檢驗類價格。
在改革試點期間,各地可授權縣(市、區)級政府在規定的原則範圍內研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
7.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中央編辦、國家發改委、人社部關於印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意見的通知
破除以藥補醫,完善補償機制。縣級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取消藥品加成政策。醫院由此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醫院加強核算、節約運行成本等多方***擔。充分發揮醫療保險補償作用,醫保基金通過購買服務對醫院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予以及時補償,縮小醫保基金政策內報銷比例與實際報銷比例的差距。價格調整政策與醫保支付政策之間相互銜接。
深化醫藥價格體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1.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完善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推進城市公立醫院試點改革。
2.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比價關系,建立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3.強化價格、醫保、醫療等相關政策銜接,確保醫療機構良性運行、醫保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不增加。
4.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調研及監管工作,確保改革後市場價格基本平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