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註冊資金不得少於500萬元;
(二)全資或控股企業建有容量不少於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倉庫;
(三)經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部門批準建設的油庫,符合國家頒布的油庫設計規範;
(四)具備成品油管道、鐵路專用線或者成品油水上碼頭等接卸條件;
(五)管理制度健全,配備合格的石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第八條 嚴格控制新建、擴建成品油倉儲設施。成品油倉儲企業只能為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儲備或中轉成品油。第九條 成品油倉儲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建設經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部門批準的油庫,符合國家頒布的油庫設計規範;
(二)儲油罐和卸油接卸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計量檢定規程,並滿足安全、環保要求;
(三)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第十條 加油站建設應當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各級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計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等部門制定加油站建設規劃。第十壹條 加油站建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與具有經營資格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了供油協議,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二)加油站符合國家頒布的小型油庫和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規範;
(三)符合加油站建設規劃要求,經營設施符合國家標準、計量檢定規程,並符合消防、環保要求,各項審批手續齊全;
(四)有消防安全和石油專業技術人員;
(五)財務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六)符合安裝稅控裝置或使用稅控加油機的條件。
車用液化石油氣充裝站比照加油站條件執行。第十二條 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和加油站零售的企業,須經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得國家經貿委統壹頒發的批準證書並依法登記註冊,方可開展成品油經營業務。
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成品油批發、倉儲和加油站零售企業審批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越權審批。第十三條 成品油倉儲設施和加油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建設,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建設、消防等方面的規定。第十四條 外商在本省投資從事成品油經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國家規定的特殊用油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特殊用油單位的規定,不得向社會批發、零售直供成品油。第十六條 從事成品油經營的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開展成品油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經營走私油和非法生產及來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摻雜、摻假、缺斤短兩,不得經營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損害消費者利益。第十七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必須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稅務部門采取查賬與查實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稅款,對財務制度健全、已安裝稅控裝置或使用稅控加油機的零售網點取消定期定額征收。加油站、零售點不實行包稅。第十八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油品質量和品質的管理規定,安裝和使用合格的加油器具,實行定期校驗。第十九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應急滅火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