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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壹下.如果想推出壹種新的中藥..需要通過哪些相關部門的檢驗..具體步驟是什麽...謝謝...

第六條 新藥按審批管理的要求分以下幾類: 壹、 中藥 第壹類: 1. 中藥材的人工制成品。 2. 新發現的中藥材及其制劑。 3. 中藥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劑。 4. 復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類: 1. 中藥註射劑。 2. 中藥材新的藥用部位及其制劑。 3. 中藥材、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劑。 4. 中藥材以人工方法在動物體內的制取物及其制劑。 5. 復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類: 1. 新的中藥復方制劑。 2. 以中藥療效為主的中藥和化學藥品的復方制劑。 3. 從國外引種或引進養殖的習用進口藥材及其制劑。 第四類: 1. 改變劑型或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2. 國內異地引種或野生變家養的動植物藥材。 第五類: 增加新主治病癥的藥品。

新藥的申報與審批

第二十壹條 新藥的申報與審批分為臨床研究和生產上市兩個階段。初審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復審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 第二十二條 申請進行新藥臨床研究或生產上市,需報送有關資料(見附件壹、二),提供樣品並填寫申請表(見附表三、四),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後,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第二十三條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新藥申報後,應對申報的原始資料進行初審,同時派員對試制條件進行實地考察,填寫現場考察報告表(見附表八),並連同初審意見壹並上報。 第二十四條 省級藥品檢驗所負責對本轄區內申報新藥的質量標準(草案)進行技術復核修訂,並對新藥樣品進行檢驗。 第二十五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根據審評的需要安排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進行實驗室技術復核。 第二十六條 凡屬下列新藥,可按加速程序審評。研制單位可直接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同時報請當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試制場地考察和原始資料的審核。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填寫現場考察報告後,上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樣品檢驗和質量標準復核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 壹、 第壹類化學藥品。 二、 第壹類中藥新藥。 三、 根據國家保密法已確定密級的中藥改變劑型,或增加新的適應癥的品種。 第二十七條 屬國內首家申報臨床研究的新藥、國內首家申報的對疑難危重疾病(如艾滋病、腫瘤、罕見病等)有治療作用的新藥,以及制備工藝確有獨特之處的中藥,應加快審評進度,及時審理。 第二十八條 第壹類新藥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生產後即予公告,其它各類新藥臨床研究的 申請批準後,亦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即應停止對同壹品種臨床申請的受理,此前已經受理的品種可能繼續審評,但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已受理品種的全部申報資料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備案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資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退審。 用進口原料藥研制申報制劑的新藥,在批準臨床研究和生產後,如國內有研制同壹原料及其制劑的,仍可按規定程序受理申報。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新藥臨床研究必須在壹年內開始實施,否則該項臨床研究需重新申報。 第二十九條 研究單位與生產單位聯合研制的新藥,應向生產單位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兩家以上的生產單位聯合研制的新藥,應向制劑生產單位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其它研制單位應同時報請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試制場地考察和原始資料的審核。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填寫現場考察報告表,轉到該品種的初審單位。 第三十條 對被駁回的新藥品種有異議的,研制單位可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申請復審。 第三十壹條 新藥壹般在完成Ⅲ期臨床試驗後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即發給新藥證書。持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CP)相關要求的企業或車間可同時發給批準文號,取得批準文號的單位方可生產新藥。 第三十二條 國家對新藥實行保護制度。擁有新藥證書的單位在保護期內可申請新藥證書副本進行技術轉讓。新藥保護及技術轉讓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新藥研究單位在取得新藥證書後,兩年內無特殊理由既不生產亦不轉讓者,終止對該新藥的保護。 第三十四條 多個單位聯合研制新藥須聯合申報,經批準後可發給聯合署名的新藥證書,但每個品種(原料藥或制劑)只能由壹個單位生產。同壹品種的不同規格視為壹個品種。 第三十五條 第壹類化學藥品及第壹、二類中藥批準後壹律為試生產。試生產期為二年。其它各類新藥壹般批準為正式生產。批準為試生產的新藥,僅供醫療單位在醫生指導下使用,不得在零售藥店出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廣告宣傳。 第三十六條 新藥在試生產期內應繼續考察藥品質量、穩定性及臨床療效和不良反應(應完成符合要求的Ⅳ期臨床的階段性試驗)。藥品檢驗機構要定期抽驗檢查,發現質量問題要及時報告。如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療效不確定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新藥試生產期滿,生產單位提前3個月提出轉為正式生產申請,報送有關資料(見附件五),經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後,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審批期間,其試生產批準文號仍然有效。逾期未提出轉正式生產申請,或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取消其試生產批準文號。 第三十八條 新藥試生產批準文號為"國藥試字X(或Z)××××××××"。試生產轉為正式生產後,發給正式生產批準文號,格式為"國家準字X(或Z)其中X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藥;字母後的前4位數字為公元年號。

新藥的臨床前研究

第八條 新藥臨床前研究的內容包括制備工藝(中藥制劑包括原工藥村的來源、加工及炮制)、理化性質、純度、檢驗方法、處方篩選、劑型、穩定性、質量標準、藥理、毒理、動物藥代動力學等研究。新發現中藥材還應包括來源、生態環境、栽培(養殖)技術、采收處理、加工炮制等研究。 第九條 凡研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戒毒藥品、放射性藥品,均應向當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立項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從事新藥安全性研究的實驗室應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GLP)的相應要求,實驗動物應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要求,以保證各項實驗的科學性和實驗結果的可靠性。

編輯本段第四章 新藥的臨床研究

第十壹條 新藥的臨床研究包括臨床試驗和生物等效性試驗。 第十二條 新藥的臨床試驗分為Ⅰ、Ⅱ、Ⅲ、Ⅳ、期。 Ⅰ期臨床試驗:初步的臨床藥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試驗。觀察人體對於新藥的耐受程度和藥物代謝動力學,為制定給藥方案提供依據。 Ⅱ期臨床試驗:隨機盲法對照臨床試驗。對新藥有效性及安全性作出初步評價,推薦臨床給藥劑量。 Ⅲ期臨床試驗:擴大的多中心臨床試驗。應遵循隨機對照原則,進壹步評價有效性、安全性。 Ⅳ期臨床試驗:新藥上市後監測。在廣泛使用條件下考察療效和不良應(註意罕見不良應)。 第十三條 新藥臨床研究的病例數應符合統計學要求。各類新藥視類別不同進行Ⅰ、Ⅱ、Ⅲ、Ⅳ期臨床試驗。某些類別的新藥可僅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具體要求見附件壹、二。 第十四條 研制單位和臨床研究單位進行新藥臨床研究,均須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範》(GCP)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研制單位在報送申報資料的同時,須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藥品臨床研究基地中選擇臨床研究負責和承擔單位(Ⅳ期臨床除外),並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如需增加承擔單位或因特殊需要在藥品臨床研究基地以外的醫療機構進行臨床研究,須按程序另行申請並獲得批準。 第十六條 新藥臨床研究的申請批準後,研制單位要與被確定的臨床研究單位簽訂臨床研究合同,免費提供Ⅰ、Ⅱ、Ⅲ期臨床試驗藥品,包括對照用藥品,承擔臨床研究所需費用。 第十七條 被確定的臨床研究單位應了解和熟悉試驗用藥的性質、作用、療效和安全性,與研制單位按GCP要求壹同簽署臨床研究方案,並嚴格按照臨床研究方案進行。 第十八條 新藥研制單位應指定具有壹定專業知識的人員遵循GCP的有關要求,監督臨床研究的進行,以求保證按照方案執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負責對臨床研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臨床研究期間若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承擔臨床研究的單位須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受試者安全,並在24小時內向當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二十條 臨床研究完成後,臨床研究單位須寫出總結報告,由負責單位匯總,交研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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