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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1、不得加裝車篷等裝置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修理、更換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機、蓄電池;

(三)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調速裝置,使最高車速超過國家強制性標準;

(四)改裝電動自行車,使最高車速超過最高車速。

(三)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調速裝置,使最高車速超過國家強制性標準的;

(四)除安裝兒童安全座椅外,加裝車篷、車廂、座椅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安全行駛的裝置的。

二、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上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上路行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持有效購車發票或其他合法來源證明,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臨時上道路行駛。此外,《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明確,電動自行車登記不收取費用,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年滿16周歲,並佩戴安全頭盔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年滿16周歲。因身體健康等原因導致缺乏駕駛能力的,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上只能乘坐壹名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滿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壹般規定、非機動車交通管理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

(二)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雪、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應當開啟燈光,減速慢行;

(三)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

(四)不得酒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駕駛電動自行車;

(五)不得將電動自行車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的區域;

(六)不得將電動自行車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的區域。通行區域;

(六)不得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分散註意力、妨礙安全駕駛;

(七)不得駕駛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

(八)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電動車應當有序停放

根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在公共****,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沒有非機動車停放區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處罰、扣留車輛

根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信息,能夠對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的,依法對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予以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依法對駕駛人予以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並告知其在30日內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電動自行車仍在道路上行駛,被發現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提示:2021年3月1日起,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我省(湖南省)銷售。消費者購買電動自行車還應認準3C認證,並依法登記上牌。否則,交警部門將依法對違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第五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到安全駕駛、文明行車、有序停放、維護消防安全。

第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其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阻燃性能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並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省銷售。

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維修、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蓄電池;

(三)改裝電動自行車測速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國家強制性標準的;

(四)除安裝兒童安全座椅外,加裝雨篷、車架、座椅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安全行駛的裝置的。

第十二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報廢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更換、提前報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按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應當為電動自行車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

第十八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年滿16周歲。因身體健康等原因導致缺乏駕駛能力的,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滿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第十九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認真檢查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的壹般規定、非機動車通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指定地點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

(二)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雪、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應當開啟燈光,減速慢行;

(三)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

(四)不得酒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駕駛電動自行車;

(五)不得將電動自行車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的區域;

(六)不得將電動自行車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的區域。通行區域;

(六)不得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分散註意力、妨礙安全駕駛;

(七)不得駕駛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

(八)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電動自行車在公共****,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沒有非機動車停放區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購買的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登記,領取臨時號牌,在過渡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過渡期為三年,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滿三年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取得的臨時號牌無效,不得上道路行駛。

前款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在過渡期內適用本辦法關於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禁止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築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層門廳、樓梯間等室內公共****、消防車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嚴禁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違反前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和業主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可以向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相關單位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信息,可以對違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依法予以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依法對駕駛人予以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並告知其在30日內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電動自行車仍在道路上行駛,被發現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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