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規定以外的文書,仍按現行規定執行。第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處理的案件的實際需要使用文書。制作的文書應完整、準確、規範,符合相應的要求。第四條 各種文書應註明制作該文書的衛生行政部門的全稱。對外使用的文書應有文號或編號。文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衛(案件類別,如食、妝、醫等)罰或改等字(年份)第(序數)號。編號按序數排列。第二章 制作要求第五條 文書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印制後填寫。填寫應使用藍色或者黑色的鋼筆,字跡清楚、文字規範、文面清潔。
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重要內容以及對外使用的文書需要修改的,應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第六條 預先設定的文書欄目,要逐項填寫。摘要填寫的,應簡明、完整、準確。簽名和註明日期,必須清楚無誤。第七條 記錄應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盡量記錄原話。要避免使用推測性詞句,防止發生詞句歧義。
描述方位、狀態以及程度的記錄,應依次有序、準確清楚。第八條 記錄內容應在筆錄制作完畢後,當場交當事人(被檢查人、被詢問人、代理人等,下同)審核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面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用指紋或印鑒覆蓋。當事人認為無誤後,應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或“以上筆錄基本屬實”並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不簽名的,應註明拒簽事由,有其他人在場的,還應請他們簽名證明。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前頁及附頁均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九條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語言應規範、準確、簡約、嚴謹、莊重,引述的違法事實要真實、清楚,引用的法律條文要準確、完整。
填寫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按欄目要求填寫,填寫內容不得塗改或改寫。第十條 案件受理記錄,是對發現、檢舉或控告、上級機關交辦或下級機關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所作的文字記錄。
案件來源,根據程序第十四條規定,主要有四個方面。在案件受理記錄中,不論屬於何種情況,都應將案件來源寫明,包括名稱或姓名、地址或住址、聯系電話及受理時間。
案發單位,要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如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民族、現在工作單位等。
內容,應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發案時間、發案地點、重要證據及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不必過多介紹經過。
處理意見,是經辦人提出的辦案具體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壹步核實,應由哪個具體部門承擔,誰來負責等。
負責人意見,是對處理意見的批示。這裏的負責人,可以是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也可以是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第十壹條 立案報告,是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並需給予行政處罰,為對案件展開調查,向主管廳(局)負責人或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提出的書面報告。
當事人,指案發單位或個人。單位應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地址或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案情摘要,應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律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準立案,對批準立案的要確定承辦人員等。
因情況特殊,需要現場立案的,應當在三日內補辦立案報告手續.第十二條 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內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正式文件。
移送書要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據。落款要寫明移送機關的名稱和具體日期。
移送書存根,由經辦人填寫。當事人指案發單位或個人。案由、移送日期和受移送機關須與移送書填寫內容壹致。
移送書編號與移送書存根編號須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