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督實施國家和省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和藥品、醫療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組織有關部門擬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制定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藥品監督管理、醫療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評價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的安全監督工作。
(三)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根據市政府授權,組織、協調開展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發布辦法,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的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負責保健食品的廣告審查。
(五)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法定標準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六)監督實施藥品生產、經營、醫療機構制劑質量管理規範;依法查處制銷假劣藥品的行為,監管中藥材集貿市場;依法核發《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零售)並受理有關變更事項、核發經營乙類非處方藥品《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七)監督實施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不良反應監測。
(八)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及特種藥械。
(九)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產品法定標準和產品分類目錄;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核發壹類醫療器械註冊證;監督醫療器械的研究、生產、流通和使用,查處違法行為。
(十)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產品廣告的監督檢查。
(十壹)實施執業藥師(中藥師)的資格認證制度;負責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
(十二)領導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