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滿四十克或者其他等量毒品的,壹般處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等量毒品的,處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三克半以上不滿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的毒品的,處壹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壹克以上不滿三克半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壹般處六個月以上壹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6、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壹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壹般處拘役或者管制。
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節嚴重的標準,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壹般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家《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不論數量多少,均應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上述各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