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 19)壹、R&D活動及R&D費用收取範圍。本通知所稱R&D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取新的科技知識,創造性地應用新的科技知識,或實質性地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和工藝而持續開展的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1)允許添加已扣除的R&D費用。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際發生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稅前攤銷。R&D費用的具體範圍包括:
1.人員人工成本。直接從事R&D活動人員的工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部R&D人員的勞務費。
2.直接投入成本。
(1)R&D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於產品中間試驗和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和通用試驗手段的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查和維修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賃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租金費用。
3.折舊費用。在R&D活動中使用的儀器和設備的折舊費用。
4.無形資產攤銷。軟件、專利和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用於R&D的活動。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範制定費、新藥開發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R&D保險費、R&D成果的檢索、分析、評估、論證、鑒定、評估和驗收費、申請費、報名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知識產權。該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可扣R&D費用總額的10%。
7.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