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法律責任壹章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壹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商品和其他產品;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商品和服務。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未依照本法規定標註轉基因食品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購進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查驗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未查驗進口食品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接觸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定期維護、保潔、校驗的;
(六)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妨害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經營的;
(七)食品經營者不按照要求銷售食品的;
(八)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不按照要求備案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和流程的。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信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生產質量管理制度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壹)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生產質量管理制度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壹)未定期對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時,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照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水、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照規定查驗並附具消毒證明,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