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參保人員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看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壹般須符合以下條件:
1、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藥品處方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2、參保人員在就醫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範圍和支付標準,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按統壹比例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將社會保險和儲蓄保險兩種模式有機結合,實現了 "橫向 "社會****,"縱向 "個人自我保障的有機結合。"橫向 "的社會保障與 "縱向 "的個人自保有機結合,既有利於發揮社會統籌****救濟的長處,又有利於發揮個人賬戶激勵約束的優勢,更符合我國國情,易於被廣大職工接受。這種符合中國國情的醫療保險模式,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地市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所有企業、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 6%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 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承擔不同的醫療費用支付責任。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門診治療費用,統籌基金有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普通門診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