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集體運輸企業財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成本開支範圍按下列規定執行:
生產經營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車皮、材料、輪胎、輪輞、墊倉庫、零配件、燃料、動力、裝卸工具、低值易耗品原價和運輸、裝卸、整理費用,以及牲畜飼料、牲畜藥品等費用。飼料、牲畜藥品等費用。
(1)列入成本的各種材料消耗,除零星機具材料外,以計算期內的實際材料消耗量為限,不包括車間、班組、車(船)隊或其他基層單位已領用但尚未使用的數量。
(2)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材料物資短缺、損失,屬於定額損失率以內的部分,按實際損失計入成本;超過定額損失率的部分,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同級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扣除賠償,凈損失計入成本。各種材料、物資的定額損失率,由企業主管部門規定,並抄送同級稅務機關備案。各種邊角料、下腳料和回收的包裝材料,應估價入帳,分別從成本、費用中扣除。
(3)計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勞動資料。金額較小的可以壹次攤銷,金額較大的可以分期攤銷。攤銷方法可采用 "五-五 "攤銷法或凈額攤銷法。
(四)企業購入草畜按原值計入購入成本。購買原值數額較大的,可分期攤入成本,但攤銷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自養的幼畜,日常飼養費計入淘汰成本,死亡後的殘值收入轉入營業外收入。
II.固定資產折舊、出租、修理
(壹)計入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按本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計入成本的固定資產租賃費用,是按照國家關於租賃費用財務處理的規定,應當計入企業成本的各項租賃費用。
(三)計入成本的固定資產修理費是指:
1.經稅務機關同意提取修理基金的企業提取的修理基金。其固定資產大、中、小修理費是在提取修理基金時發生的,不得直接計入成本;
2.不提取固定資產修理基金的企業,發生的大、中、小修理費按實計入成本。壹次計入成本數額較大的,可作為攤銷費用攤入成本。攤銷費用的攤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三、按國家規定計入成本的職工工資、津貼和獎金,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執行。
四、按企業計入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副食品價格補貼和獎金後計入成本的職工福利費余額的11%計提。
五.按進入企業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副食品價格補貼後提取的工會經費余額的2%。
五、在企業進入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副食品價格補貼後範圍內提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余額的1.5%。
VII.停產停業期間支付的工資、職工福利費、設備維修費、管理費、經批準核銷的壞帳損失。
(a)企業停工期間支付給運輸工人的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和設備維修費、管理費列入成本。從過失人或責任人處得到的賠償計入成本。季節性生產企業,計劃停工期間發生的壹切成本費用,計入開工期間的成本。
(2)壞賬損失,是指由於債務單位撤消債權,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清償後,確實無法收回或者由於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等原因造成的債權損失。壞賬損失在取得債務人企業主管部門、稅務機關或法院等有關單位的書面證明,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計入成本。
VIII.企業在運輸、裝卸、堆存作業等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意外損失。
(1)因海損、機損、行車事故發生的修理費、打撈費、善後處理費、船舶檢驗費、潛水檢驗費,以及因人身傷亡支付給外來人員的醫療費、喪葬費、撫恤費、生活費等,在扣除從保險公司追回的理賠收入,以及事故另壹方或過錯方的賠償金額後,作為凈損失計入成本。
(2)貨物在運輸、裝卸、堆存過程中因承運人責任造成的損失,港方貨物滅失、短少、損壞、受潮、汙染、差錯等貨損,貨物意外損耗和裝卸損耗以及減價損失等計入貨物成本的損失,屬於定額內損失率的部分,在扣除保險公司、過失人支付的賠償金額後,按凈損失計入成本;超過定額損失率 超過定額損失率的部分,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後及時處理。經批準處理的超定額損失,在扣除保險公司和過失人的賠償金額後,按凈損失計入成本。各種貨物的定額損失率,由企業主管部門規定,並抄送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9.出國(境)船舶的財產保險費和船員人身安全保險費,公證費和契約、合同鑒證費,訴訟費和聘請律師費,咨詢費,專有技術使用費,以及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排汙費。
(壹)企業辦理財產保險,實際支付的財產保險費用,以及航行外輪的船員人身安全保險費用,計入成本。保險公司給予企業的優惠,應沖抵保險費支出。
(2)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同公證費和鑒證費、訴訟費和聘請律師費、科技和企業管理咨詢費等,按金額大小壹次性或分期計入成本。
(3)引進技術的技術轉讓費(包括許可證費、專利費、咨詢費、設計費等),如在引進技術項目投產後支付,應分期或分次計入成本;如果是在引進技術項目投入運行前支付的,則應作為攤銷費用,在項目投入運行後分 壹次或多次計入成本;為引進技術而支付的員工培訓費可壹次或多次計入成本;為掌握 使用引進技術而發生的其它相關費用可壹次或多次計入成本。為掌握使用引進技術而發生的其它有關費用,應在引進項目投產後列入成本。
(4)企業按《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繳納的排汙費,可列入成本。但從開征後第三年起,企業繼續超標排汙的,按規定加收的排汙費和罰款,在企業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銀行周轉金貸款利息,按支出數扣除周轉金存款利息收入後的余額計入成本。銀行對流動資金貸款加收的利息、罰息,應在企業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不得計入成本。
十壹、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內部職工集資,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所支付的資金利息,相當於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息的部分,可以計入成本,超過部分由企業自有資金或者從企業分配利潤中提取。
十二、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港口費、裝卸費、代理費、洗艙費、車輛牌照費、檢驗費等。船舶駛往外埠港口繳納的港口速遣費,計入成本。向港口收取的延期費應根據實際收入從成本中抵扣。
十三、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計入成本。
十四、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養路費、養河費、港口費、過渡費、過閘費、過橋費、水運費計入成本。
十五、按統壹規定將辦公費、差旅費、冬季取暖費、消防費、倉庫經費、商標註冊費、展覽費、勞動保護用品費列入成本。
十六、經國家稅務局批準列入成本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