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車站受理貨物運單時,應確認托運貨物符合運輸條件,各欄目填寫完整、正確、清楚,與收貨憑證和運單相關欄目相符。對業務辦理限制(包括臨時停車和裝載限制)、起重能力、鐵路專用線辦理範圍等單證相關內容進行審核。到站、到局及到站所屬省、市、自治區,各欄目內容應相互核對。確認貨物運單無誤後,應註明進站日期或裝車日期。
第六條 貨物移入貨場後,車站要核對貨物品名與運單記載是否相符,運輸包裝和嘜頭是否符合規定。貨物按件運輸的,應對照運單清點。零擔和集裝箱貨物要檢查貨物標簽是否齊全、正確。零擔貨物還應檢查貨物的外形尺寸和體積,對個人托運的行李、搬家貨物,應按照清單所列項目進行檢查,並抽查是否按照規定裝入包裝標識(貨物標簽)。集裝箱貨物還應核對箱號、封條號,檢查封口是否正確有效。對需要使用加固裝置和加固材料裝載的貨物,應按照規定對加固裝置和加固材料的數量、質量、規格進行檢查。對超限、超長、超重的貨物,應根據托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重新測量尺寸。
由鐵路部門按規定確定重量的貨物,應認真稱重。由托運人確定重量的貨物,車站應當組織抽查。抽查的間隔時間,每個托運人(散貨分品種)不超過壹個月,零擔和集裝箱貨物不超過壹個月。
按密度計算貨物重量時,應定期測定密度,作為計算重量的依據。貨物應牢固、整齊地堆放在指定貨位上。整車貨物應定型堆放,保持壹定高度。零擔和集裝箱貨物,應按批次堆放,貨物標誌向外,留出通道。如需隔離,應按規定隔離。貨物與線或平臺邊緣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
第七條 貨物進齊驗收後,車站應簽證,及時辦理運輸。整車貨物登記《貨物承運簿》(格式壹),集裝箱貨物登記《集裝箱到發登記簿》(格式見《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則》),零擔貨物根據業務量大小,可以使用《貨物承運簿》(格式壹)。"貨物承運簿",也可由車站自行建立登記制度,並將登記信息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貨物運單 "承運人填寫 "部分和貨票的填寫要符合《貨物運單和貨票填寫辦法》,加蓋車站印章的日期要清晰、正確。
貨票上必須正確填寫貨票號碼和各欄內容,並在貨票與貨物運單、貨票的接縫處加蓋車站日期章。
作業間隙,應嚴格交接貨票、運單。
貨物運單和貨票,使用 "貨票封套"(表2)的,應左右折疊對齊,未使用 "貨票封套 "的,按上下折疊對齊。貨票信封除加蓋經辦人印章外,還應加蓋封口員印章。貨運單封套封存前,經辦人、封存員必須將貨運單封套上的記載事項與提單、貨運單的實際事項核對,確保運輸單證齊全。
車站要建立貨票自查、互查、總查制度和票款、現金管理制度,制票、收款不能由壹人負責。發送清點核對票和到貨票要裝訂整齊,妥善保管。電腦制票應使用規定的軟件,票證必須壹次改寫和打印,要建立電腦安全管理制度,保證貨票原始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八條 運輸易腐貨物,車站按照《鐵路鮮活貨物運輸規則》(以下簡稱《鮮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對《鮮規》未列明品名和易腐爛、變質的貨物,車站應認真審核運輸條件。
易腐貨物裝車時,要檢查裝車方法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冷藏車裝車時,應檢查裝車單位填寫的冷藏車作業單是否齊全、正確。使用冰塊的冷藏車,應檢查托運人是否添加足夠的冰鹽,並將作業單附在隨車交付的運輸票據上。途中加冰時,加冰站應認真填寫加冰作業記錄。使用機械冷藏車的,應將作業單交機械冷藏車乘務員交到達站。到達站應負責檢查冷藏車狀況,在作業單上填寫到達作業記錄,並妥善保管。
第九條 承運危險貨物,到站按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危險貨物規則》)的規定,對危險貨物的品名、編號、等級、包裝、標誌以及 "托運人記載事項 "欄內的內容進行查驗。未列入《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或者改變包裝的危險貨物,應當按照運輸條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車站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危險貨物的運輸、交付、包裝檢查、內部交接、裝卸作業和儲存保管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第十條 車站應當按照《貨物運價裏程表》規定的經營範圍辦理貨運業務。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臨時限制的,屬鐵路局管轄範圍的,由鐵路局批準,跨局的須報鐵道部批準。
因設備大修、改造等原因限制整車到達的,應提前壹個月辦理完畢審批手續。
第十壹條臨時停運限制裝載的,車站應當在營業場所內進行公告。
凡要求停止零擔(LTL)貨物進站的,應當同時辦理零擔貨物停發業務。第十三條 裝運貨物要合理使用貨車,車種要與貨物種類相適應,除規定必須使用棚車裝載貨物外,對怕潮濕或易被盜、丟失的貨物,也應使用棚車裝載。發生車種代用時,應按照《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的要求進行審批,審批的代用單號要記入貨物運單和車票的 "備註 "欄內;裝車時,應采取保證貨物安全的相應措施。不得使用藥品專用車輛裝運普通貨物。嚴禁使用冷藏車運輸不易腐爛的貨物,以免汙染和損壞車輛。
第十四條 鐵路組織裝車時,車站應做到:
裝車前,認真檢查車皮的車體(包括半透明檢查)、門窗、蓋閥是否完好良好,有無扣修通知單、色票,車皮洗刷回送標簽或出入限制,車廂內是否清潔,有無沾染毒物。裝載食品、藥品、食鹽、鮮貨、飲用食品、煙草制品及押運員押運的貨物等時,還應檢查車輛有無異味。要認真核對所裝貨物的品名、件數,檢查標誌、標簽及貨物狀態。集裝箱還應檢查裝載的箱體,核對箱體、箱號和封條。
裝車時,要核對運單、貨票、貨物實件,保證運單、貨票、貨物 "三統壹",要認真監裝,做到不錯裝、不漏裝、巧裝滿載,防止偏裝、重裝、超載、套重、虧噸、倒塌、墜落和超載。對易磨損的貨物要采取防摩擦措施,對潮濕易燃的貨物要采取防潮或防火措施。裝車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對裝車數量和貨物質量進行檢查。
對寬敞、平車裝載需加固的貨物,有定型方案的,嚴格按方案裝車;無定型方案的,車站應制定加固方案裝車,並按審批權限報批後,按批準的方案裝車。裝載散裝貨物時,應將頂面整平。對於自輪貨物和無包裝的機械貨物,車站應要求托運人將貨物的活動部件固定好,防止脫落或侵入限界。
裝車後,要認真檢查門、窗、蓋、閥的封閉性和擰緊、加固情況。需填寫貨車裝載清單(格式五)和標簽圖的,應按規定填寫。需密封的貨車,應按規定密封,並用直徑為 3.2 毫米(10 號)的鐵絲將車門擰緊。需要插車皮標誌(表 3)的車皮,應按規定插好。對裝載貨物的敞車,應檢查車門插銷、敞門扣底和篷布苫蓋、捆紮情況。篷布不得遮蓋車號和貨車指示牌。篷布繩捆綁時,不得妨礙車輛手剎和鉤桿。兩塊篷布之間的搭接處不得小於 500 毫米。繩索和加強絲的剩余端長度不得超過 300 毫米。裝載超限、超長、套重貨物時,應按裝載加固定型方案或經批準的裝載加固方案檢查裝載加固情況。對超限貨物,還應按鐵路局批準的文電核對裝車尺寸。
要嚴格執行裝車質量簽認制度,建立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鐵路組織卸車時,車站應做到:
卸車前,認真檢查車輛、篷布苫蓋情況,貨物裝車狀態有無異常,鉛封是否完好。
卸貨時,要核對運單、貨票、實際貨物,確保運單、貨票、貨物 "三統壹"。要認真監卸,根據貨單清點件數,核對嘜頭,檢查貨物狀態。對集裝箱貨物要核對箱號、封識。嚴格按照《鐵路裝卸安全技術管理規則》和有關規定作業,合理利用貨位,按規定堆放貨物。如發現貨物有異常情況,應按規定及時處理。
卸車後,應將車輛清理幹凈,關好門窗、閥門和蓋板,檢查卸下貨物的安全距離,清理線路,按規定將篷布折疊整齊,送指定地點存放。托運人自備車上的設備物品和加固材料,應妥善保管。
卸貨登記 "卸貨簿"(表4)、"集裝箱進出港登記簿 "或與卸貨卡、集裝箱號卡內容相同。在貨票 D 聯左下角註明卸貨日期。
第十六條 車站應加強對專用線(含鐵路專用線,下同)的管理,凡貨主在運單中指定到達專用線的貨物,不得強行在貨場或其他專用線卸車。凡貨主未指定在專用線卸貨的,不得強行在專用線卸貨。專用線裝卸時,鐵路部門應加強交接檢查,確保裝車質量。還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與企業簽訂運輸協議;
2.掌握專用線貨源、貨位、裝卸勞力和設備情況,協助企業做好車皮取送、貨位、裝卸組織工作;
3.做好專用線裝卸的宣傳工作。宣傳鐵路運輸知識,協助企業搞好貨物包裝,實行企業運輸員業務培訓和零擔貨物合格證制度 零擔貨物專用線也要指導企業合理裝卸;
4、掌握裝卸進度,按規定填寫 "車皮交接單",車站根據 "車皮交接單 "正確核收車皮使用費。對碼放安全距離、貨車清掃、擦洗去汙、門窗關閉、篷布使用及存放等情況進行檢查;
5.提高專用線裝車質量,嚴格貨(車)交接檢查,杜絕超重、掉重、定重、超限和掉落及匿名產品;
6.正確填寫有關統計資料,對合理使用車皮和貨物裝載進行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 按規定卸貨的貨車必須沖洗洗消,應在卸貨站沖洗洗消。如在卸車站洗刷洗消有困難時,必須憑鐵路局調度命令送回指定車站。送回貨車擦洗除汙時,卸貨站應保持清潔,並在兩側車門外和車廂內明顯處各粘貼 "貨車擦洗送回標簽"(見《危規》格式六)壹張,貨物如有泄漏,應在標簽上註明。洗刷洗消站應按照要求將洗刷洗消後的標簽撕下,並在車廂內外兩側車門附近粘貼 "洗刷過程合格證"(見《危規》格式七)各壹張。
沿途零擔或自卸貨車按規定需要洗刷除汙的,由列車貨代或卸貨站在《車皮裝載清單》或整車卸貨票上註明原裝貨物品名和 "需洗刷除汙 "字樣,由終到站負責 由終到站負責洗刷除汙。嚴禁未經擦洗和洗消就清空或調配貨車裝貨。
洗消站對貨車的洗消應建立登記制度。
洗消站的設置和分工由鐵路局確定。
第十八條鐵路貨場裝卸組織由貨運部門統壹指揮,裝卸組織管理由鐵路裝卸管理部門負責,監裝監卸由貨運部門負責。
作業部門和裝卸部門的內部勞務清算(含聯運貨物裝卸),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填制有關單證,作為清算依據。單據的格式、填寫方法、清算辦法、清算項目和單價,除鐵路局統壹規定外,由鐵路局制定。
下列工作是裝卸車的輔助工作,不單獨清算:
1.鋪設或整理防潮墊枕,苫蓋、拆卸、折疊、取送篷布;
2.清掃車皮、貨位,關閉、擰緊門、窗、蓋、閥;
3.整理裝車後的剩余貨物,必要時用篷布苫蓋或擡入存車臺;
4.安裝或拆除支柱,清算方法、項目和價格,除規定外,由鐵路局規定。4.安裝或拆除支柱、擋板、墊板、牲畜支架;
5.裝載貨物的捆紮、加固(需鉚、焊等特殊加固的除外);
6.托盤、網絡等鐵路裝卸工具的鋪設、拆除、整理、堆放。
第五節 運票信封、車皮裝載清單、回單和車皮指示牌
第十九條 為了便於交接和保持運輸票證的完整,下列貨物的運輸票證,應使用運票信封(以下簡稱信封)隨車皮交付,信封應密封並隨車皮交付。
1.國際聯運貨物和國外鐵路發回的車皮憑車輛托運單交付的;
2.壹個車皮裝載兩批以上貨物的;
3.整車卸貨和配載的貨物;
4.向貨運記錄補交的貨物;
5.憑證明文件或代交文件交付數量較多的貨物。
軍事貨物使用信封的範圍和填封方法,按照軍事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信封封面各欄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並加蓋車站日期章和加蓋車站名稱的經辦人名章。壹車有兩個以上車站的,"貨物到達 "欄應按到達先後順序填寫車站名稱,並冠以(1)、(2)、(3)等順序號。途中到站卸貨後要抹去站名與卸貨站前站無關的事項,填寫需要增加的內容,並在改蓋的站名章上加蓋經辦人姓名印章。整零汽車封面的 "運單號 "壹欄只填寫 "內單××份","貨名 "壹欄填寫 "整零",並加蓋經辦人名章。"並加蓋經辦人名章。
國際聯運進口(或中轉)車皮封 "到站 "欄填寫進口國站名,出口(或中轉)車皮封 "貨到站 "欄填寫出口國站名,並應在站名下標註壹個"○聯"。"○聯",負責人的姓名和印章。
裝運危險貨物時,應在封套的 "備註 "欄內註明危險貨物的類別和分組隔離標誌。
裝運活體貨物的,應在信封的 "備註 "欄內註明 "活體動物 "或 "易腐貨物 "字樣,並填寫易腐貨物。易腐貨物還應註明"△K "字樣。
屬於"△B "的保價貨物出運時,應在 "備註 "欄內填寫"△B "標記。有關貨車整理、拆卸、掛運時應註意的其他事項(包括規定的標記、符號),也應在 "備註 "欄內註明。
第二十壹條 封裝運輸票據的正確性、完整性由封口單位負責。除卸貨站、出口站外,不得拆封。運輸途中發生特殊情況必須拆封時,拆封單位應制作壹般記錄證明(附在信封後),重新封口,並在封口處加蓋加蓋單位名稱的經辦人名章。
第二十二條國際聯運出口貨物和中轉貨物,車站(或進口站)應填寫貨車裝載清單,隨貨車壹並送達車站(或出口站)。零擔、集裝箱貨物按照貨車裝載清單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專用貨車和交接用具回單》(格式六,簡稱《回單》),是鐵路按照下列規定對鐵路貨車或用具(產權屬鐵道部)進行運輸和交接的憑證:
1.按規定免費運輸的非營業性車輛;
2.卸(送)空罐車(潤滑油空罐車應憑收貨人制作的貨物提單填票免費返回)、散裝糧食車(L17型)、散裝水泥車(K15型、U60型)、生長貨物車(D型)、專用運梁車(N15型)、加冰冷藏車(B型)、藥品專用車(W型)、集裝箱專用車(X型);
3.返回指定車站送回需要洗消的貨車;
4.鐵路空集裝箱;
5.鐵路空集裝箱;
6.鐵路空集裝箱;
7.鐵路空集裝箱;
8.鐵路空集裝箱;
9.鐵路空集裝箱。作業秤;
6.按照調度命令規定免費交付的裝卸機械、工具;
7.軍用移動設備(軍用備件)、軍用移動站和裝卸備件、軍用捆紮加固材料(裝置);
8.按照調度命令調運、送修和修理後歸還的車皮篷布、防潮篷布;
9.按照調度命令規定免費交付的其他物品;
10.按照調度命令規定免費交付的其他物品。鐵道部規定的其他免費退運物品。
發退清單由車站填寫、簽發,各欄填寫應清楚、正確,如有變動,應加蓋有車站名稱的經辦人名章。發回單應有車站編制的訂單號,加蓋車站日期章,並有經辦人簽字或蓋章,方為有效。根據派車單發回的,應在 "發回單號 "欄內填寫發回單號。發回單壹式兩份,壹份車站留存核對,壹份隨貨車(或器具)送達車站。
第二十四條 按規定需要禁止溜車或限速掛車的,裝車站應在車皮兩側插上 "車皮表示標誌"(格式三),卸車後由車站摘除。
第二十五條 貨物承運書、卸貨書(卡)、封條、貨車裝載清單和回送清單的保管期限為壹年。到站封條保管期限為六個月。第二十六條 車站對到達的貨物應及時發出催辦通知,並在票證(D)內註明通知方法和時間。必要時,應再次催告。收貨人拒領或找不到收貨人時,到達站應按規定調查處理。發站接到到站函件後,應立即與托運人聯系,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意見答復到站。
第二十七條 到站辦理交接手續時,應在貨物運單和貨票(D)上加蓋到站日期戳記。貨物在貨場交給收貨人點交後,還應在貨物運單上加蓋 "貨物送達 "戳記,憑此驗放貨物。車站還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貨物移運證明制度。
第二十八條 車站接到預報貨物不能按約定時間到達的,應當立即通知,必要時應當發出通知。
貨物在到站期限屆滿15天後,或者鮮活貨物超過到站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貨的,到站除按規定編制貨運記錄外,還負責查詢該批貨物的出站順序。被查詢站,應在收到自查詢次日起兩日內將查詢結果電告到達站,並通知下壹作業站(編組、區段或預約站)繼續查詢。到達站應及時將查詢的最終結果通知收貨人。
第二十九條 對海關監管到達貨物,車站應當按照海關監管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