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九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2.《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約定: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機動車交強險條款和商業險條款,是機動車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保險條款約定的內容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具有約束力。
3.根據上述約定,醫療費系外傷用藥的,保險公司只在基本醫療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自費藥品部分由被保險人或受害人自己承擔,基本醫療用藥範圍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核定或由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在保險非訴理賠中,保險公司可能會按保險合同約定扣除醫療費中的自費藥品金額部分。 法院會不會支持保險公司扣除自費藥品的主張呢?
4.由於扣除受害人交通事故自費藥品金額是保險合同的約定,按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在格式的保險條款中免除自己責任,加大被保險人責任,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保險公司免責條款對於被保險人不產生約束力。即:如果,保險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時向其明確說明了扣除醫療費的自費藥品金額,投保知道扣除自費藥品,那麽,保險公司可以扣除,否則,不能扣除自費藥品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