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形勢,為加強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病毒由貨傳人、由車傳人,切實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及省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文件要求,現將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壹、從即日起,凡從諸城以外通過口岸進口、批發、物流配貨、包裹快遞、長途汽車帶貨等方式購進進口冷凍魚類及其為原料加工後的食品、冷凍蝦類及其為原料加工後的食品、冷凍豬肉及其為原料加工後的食品、冷凍牛肉及其為原料加工後的食品、冷凍羊肉及其為原料加工後的食品、冷凍雞鴨肉及其為原料加工後的食品等的冷庫、食品生產企業、超市、農貿市場內經營業戶、飯店,必須於進口冷鏈食品到達我市24小時前,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報備,報備需提供《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貨物清單》、《口岸進口冷鏈食品消毒記錄證明》,同時報送冷鏈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名稱,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供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二、不能提供“冷鏈三證”的進口冷鏈食品必須送至濰坊、日照、青島等地設置的進口冷鏈食品監管專倉進行核酸檢測和全面預防性消毒。消毒後由監管專倉出具該批進口冷鏈食品的《集中監管專倉出倉證明》,連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貨物清單》到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備。
三、完成進口冷鏈食品報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進口冷鏈食品購銷、使用情況及時準確錄入“山東冷鏈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統”。超市、農貿市場內經營銷售進口冷鏈食品必須實行專櫃銷售,不得與其它食品混存混賣。消費者實名登記或掃碼支付銷售,確保全程可追溯。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先責令購進進口冷鏈食品的單位或個人停業整頓,再根據違法情形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購進進口冷鏈食品的單位或個人未提前24小時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備的;
2、經營、使用進口冷鏈食品的單位或個人未將產品購銷、使用情況錄入“山東冷鏈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統”的;
3、不能提供“冷鏈三證”,在我市經營、使用進口冷鏈食品的;
4、不能提供“冷鏈三證”,且不將進口冷鏈食品進入集中監管專倉消毒的;
5、未索取進口冷鏈食品經銷商《營業執照》、進口冷鏈食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貨物清單》《口岸進口冷鏈食品消毒記錄證明》或《集中監管專倉出倉證明》的;
6、超市、農貿市場內經營者銷售進口冷鏈食品未實行專櫃銷售,與其它食品混存混賣的;
7、超市、農貿市場內經營者銷售進口冷鏈食品,未要求消費者實名登記或掃碼支付銷售的;
8、不執行全省冷鏈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
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
辦公室冷鏈食品疫情防控組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