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釋義 本條是對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依法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的規定。
壹、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這裏講的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所謂聘用合同,壹般來講,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向特定的勞動者(壹般是指有技術業務專長的人員)發聘書的方式,直接建立勞動關系的合同。按照本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1.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這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履行的壹項告知義務,是勞動者享有的壹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其意義在於,勞動者只有了解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才能根據自己的身體狀況加以選擇,是否在該用人單位從事勞動,在此基礎上,才能考慮該用人單位所給予的待遇是否適當等等。實踐當中,勞動者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有的知道存在職業病危害,但大部分勞動者並不知道存在職業病危害。特別是進入城鎮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務工的農民,由於他們文化水平較低,普遍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知識和能力。另壹方面,壹些用人單位存在著為了多賺錢隱瞞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真相,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的情況,因此,本法針對這種情況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條規定履行義務,以維護勞動者的知情權,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2.職業病防護措施。雖然用人單位有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可能,但是如果有相應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勞動者仍然可以選擇在此從事勞動,因而這也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以上兩項內容,是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的內容。3.待遇。包括勞動者享有的保險福利待遇以及患職業病後應享有的職業病人的待遇。4.還有其他壹些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內容。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還應當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所有這些內容都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也是法定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註意:壹是應將上述事項寫清楚;二是如實告知真實情況,不得隱瞞,不得欺騙勞動者。
二、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並協商變更相應條款。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全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壹方都不得擅自變更合同。這對於保持合同的穩定性、維護合同的嚴肅性,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變動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化,與原來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壹致,實現合同的條件發生了變化,因而就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履行或雖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訂立勞動合同的主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當事人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中的某些條款達成修改、補充協議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變更,只限於在既定的勞動法律關系範圍內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但不涉及當事人的變更。如果因為工作崗位的變更,使勞動者從事的是原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向勞動者履行職業病危害的告知義務,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不得隱瞞或者欺騙。並在此基礎上與勞動者進行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比如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等。如果協商不成,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三、按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是指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沒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對勞動者進行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沒有向勞動者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沒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保護自身健康的壹項權利。而用人單位則不能因為勞動者拒絕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而單方面提前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這裏講的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的壹方,對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結束合同效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