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比澳(重組人血小板生成素註射液)醫保是不報銷的,據了解本品是處方藥、工傷用藥,目前,本品並沒有被納入醫保目錄中,因此是不報銷的。特比澳(重組人血小板生成素註射液)作為處方藥,應在臨床醫師指導下使用。具體用法、劑量和療程因病而異,但是,無論是用於何種疾病,都應註意,連續應用14天;用藥過程中待血小板計數恢復至100109/L以上,或血小板計數**值升高50109/L時即應停用。當化療中伴發白細胞嚴重減少或出現貧血時,本品可分別與重組人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rhG-CSF)或重組人紅細胞生成素(rhEPO)合並使用。
法律依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第三條規定:《2020年藥品目錄》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要盡早將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直接掛網采購。協議期內有同通用名藥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藥品的直接掛網價格不得高於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規格與談判藥品不同的,直接掛網價格不高於按照差比價原則計算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省級醫保部門可在同通用名藥品掛網後,按規定對該通用名下所有藥品制定統壹的醫保支付標準。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可結合醫療機構實際用藥情況對其年度總額做出合理調整。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0年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內容。
創新工作方式方法,通過完善門診保障政策、開通醫保定點藥店通道、合理調整總額控制等方式,推動《2020年藥品目錄》落地。各地要建立完善談判藥品落地監測制度,按要求定期向國家醫保局反饋《2020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況。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加快原自行增補品種的消化工作,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品種,推進用藥範圍的基本統壹。
《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的通知》(醫保發〔2019〕46號)和《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將2019年談判藥品納入乙類範圍的通知》(醫保發〔2019〕65號),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時廢止。在此之前,2018年談判準入的17個藥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2020年藥品目錄》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