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除四害工作的規定;
(二)宣傳除四害知識,進行除四害技術指導及技術咨詢活動;
(三)供應除四害藥品器械,提供除四害有償服務;
(四)定期開展四害密度調查監測;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除四害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第六條 單位和住戶應積極參加市、區統壹組織的除四害活動,采取各種有效方法開展經常性消殺工作,清除四害孽生場所。若開展消殺工作有困難的,可委托除四害專業隊承包消殺,確保四害密度達到以下標準:
鼠密度:鼠夾捕獲率低於1%。
蠅密度:有蠅房間低於3%。
蚊密度:吸蚊器捕捉,陽性房間低於15%。
蟑螂密度:藥激檢查,侵害率低於5%。
臭蟲密度:陽性率低於6‰。第七條 飲食服務業、食品業、畜禽加工業、集貿市場、皮毛加工、物資回收等易孽生四害的特殊行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采取完善的防範措施,控制四害孽生繁殖,積極開展消殺工作,並接受市除四害專業隊的檢查監測和定期有償消殺服務。第八條 環衛部門應在每年4月至11月期間對公***廁所、垃圾堆場(垃圾箱、果皮箱等)每周定時噴灑殺蛆滅蠅藥物。人防坑道由人防部門每年冬季殺滅越冬蚊蠅。綠地、行道樹、坑道、下水道、排汙管道及公***場所,由其管理部門定期消殺。第九條 除四害工作的宣傳、培訓、監測、科研等,由市、區愛衛辦負責,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解決。第十條 各商業、供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得銷售無“衛生許可證”和無“衛生合格準銷證”的除四害藥品。各單位及住戶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除四害藥物。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工商部門加強對生產、銷售的除四害藥品(藥物)的監督管理,打假保優。報刊、電臺、電視臺不得刊登、播放無“衛生許可證”的除四害藥品(藥物)廣告。第三章 獎懲第十壹條 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本規定實施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對除四害工作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住戶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第十二條 四害密度超過規定標準的單位和住戶,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限期采取措施達標,逾期仍未達標的,由專業消殺隊采取強制性消殺措施,費用由超標單位或住戶支付,並按四害密度每超標1%罰款100元予以處罰但最高罰款額不得超過1000元。第十三條 因四害密度超標被處罰的單位,是市、區衛生先進單位的,由同級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撤銷先進單位稱號;非衛生先進單位的從處罰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評為衛生先進單位。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用或偽劣除四害藥物,及銷售無“衛生許可證”和無“衛生合格準銷證”的除四害藥品,壹經查獲,就地予以銷毀,銷毀處理所需費用由生產、銷售者承擔。凡生產、銷售國家禁用除四害藥物造成人畜中毒事故者,追究當事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傳染病流行的,按《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六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執罰部門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