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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計劃免疫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控制和最終消除傳染病,保護人民健康,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城鄉。凡我省居民和外省市居民在我省暫住三個月以上的,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接種疫苗。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物制品是指由衛生部批準的單位生產,並經國家檢定機構按照《生物制品條例》檢定合格的預防用制品。第四條全省各級醫療衛生單位(含高校、鐵路、林業、公安等廠礦附屬醫療衛生單位)的所有醫療衛生人員(含個體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進行預防接種。第二章組織領導和職責第五條本省實行省、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五級計劃免疫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財政、公安、計劃生育、民政、文化、交通、物價、婦聯等部門組成各地計劃免疫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計劃免疫工作,審定工作計劃等重大事項。鄉級人民政府也應成立類似的計劃免疫協調小組。第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計劃免疫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的計劃免疫工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廣泛開展宣傳教育,讓群眾了解計劃免疫的重要性。第九條各級衛生防疫部門是當地計劃免疫工作的具體辦事機構,其主要任務是:

(壹)起草並報送本地區計劃免疫經費的預算和決算;

(二)生物制品的訂購、運輸、儲存、管理和配送;

(三)對預防接種人員實施技術培訓和專業指導;

(四)計劃免疫工作的檢查、評價和效果評估;

(5)異常反應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6)監測人群的免疫水平;

(七)計劃免疫協調小組或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第十條醫療單位應指定業務領導負責計劃免疫工作,並指定預防保健、區鄉村醫生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計劃免疫工作。第十壹條村衛生所和鄉鎮免疫所(街道衛生院、醫院預防保健科)是計劃免疫的實施單位,其主要任務是:

(a)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生物制品的規劃、收集和儲存;

(二)實施疫苗接種;

(三)建立免疫卡、證、表、冊,做好登記管理工作;

(四)定期向衛生防疫部門報送統計數據和總結。第十二條計劃免疫實施單位應與公安部門密切配合,保持戶籍封閉,確保有戶口本(含臨時戶口本)和預防接種卡(證);要與婦聯、教育部門密切配合,確保有計劃免疫證並按免疫程序接種的人員進入托兒所和學校。第三章免疫程序第十三條我省實施兒童基礎免疫的產品包括:卡介苗、百白破混合制劑(即百日咳疫苗、白喉類毒素、破傷風類毒素混合制劑)、脊髓灰質炎活疫苗、麻疹活疫苗。第十四條兒童基礎免疫按下列程序進行:

卡介苗:新生兒新接種,小學壹、六年級學生補種。

百白破混合制劑: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開始接種,全程打三針,每針間隔30天;壹歲半到兩歲復種;小學壹年級學生註射凈化白喉、破傷風、白喉、白喉、白喉、破傷風、白喉、白喉、白喉、破傷風、白喉、白喉、白喉、白喉、白喉、破傷風、白喉、白喉、白喉、白喉、破傷風、白喉、白喉、破傷風、白喉、白喉、破傷風、白喉、白喉、破傷風、白喉、破傷風、白喉、破傷風、白喉、破傷風、白喉、破傷風、白喉、破傷風、白喉、破傷風、白喉、破傷風、破傷風、破傷風、破傷風、破傷風、破傷風、破傷風、白喉、破傷風、破傷風、破傷風、破傷風、白喉、白喉、破傷風、白喉、破傷風、白喉、白喉、破傷風、白喉、破傷風、白喉、白喉、破傷風、白喉、白喉、白喉、破傷風、白喉、白喉、白喉、破傷風、白喉、白喉、破傷風、白喉、白喉、白喉、破傷風、白喉、白喉、白喉、

脊髓灰質炎三價混合疫苗: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開始接種,全程口服三次,每次間隔30天(與百白破混合制劑同時接種)。四歲復種。

麻疹診斷疫苗:新生兒出生後八個月開始接種,壹歲半到兩歲,小學壹年級時補種。第十五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有權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確定列入計劃免疫的其他預防產品。計劃外免疫產品,視當地疫情情況,適時安排接種。第四章預防接種要求第十六條預防接種工作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嚴謹的科學態度,必須掌握免疫程序、產品性質、接種方法、途徑、禁忌癥以及異常反應的識別和處理方法。第十七條接種時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做到“壹人壹針壹管壹用壹消毒”。卡介苗接種,結核菌素的針和針要專用。第十八條接種前,應當詳細閱讀生物制品說明書,並根據說明書對生物制品進行檢查和驗收。凡有說明書規定禁忌癥的患者,均不得接種。第十九條過期、變質、無標簽(或不清晰)和破損的生物制品安瓿不得使用。

產品啟封後,活疫苗限時半小時,滅活疫苗限時壹小時。過期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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