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緊急避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緊急避險屬於緊急避險。根據該條規定,緊急避險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前提條件必須是存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處於危險之中。2.時間條件必須是危險即將發生的時候。如果不避免這種危險,它將立即變成真正的危險。3、附加條件,是指不損害合法權益就無法對沖的危險,即沒有其他可能的途徑,是不得已的選擇。4、主觀要件,必須是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即行為人必須是為了避免較大合法權益損失的合法目的,而不是以損害他人自身利益和故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目的。5、限制條件,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二、緊急避險是否受到刑事處罰在了解了什麽是緊急避險之後,我們再來看看刑法是如何對待緊急避險的,緊急避險是否會受到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壹條,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緊急避險是法律允許的行為,不是犯罪,緊急避險不受刑事處罰。但值得註意的是,緊急避險壹定要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內。如果超過這個限度,就可能改變緊急避險的性質,從而構成犯罪。對此,刑法第二十壹條專門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這壹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將受到刑事處罰。但畢竟超越限度的緊急避險仍然含有緊急避險的要件,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所以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壹些在職務和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法律對緊急避險的適用有壹定的限制。根據《刑法》第二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職務和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因此,在職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如警察,在遇到危險時不能適用緊急避險,從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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