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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從藥店帶藥品回公司違法嗎?

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之便擡高本單位業務價格,以私人設立的公司名義經營,向本單位和對方隱瞞真相,騙取自己的差價款,構成職務侵占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公司、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財物的,應予追訴。

法律分析

《國家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交易實行許可證管理。買賣藥品,需要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通過GSP認證,才能經營藥品。把藥品賣給客戶牟利,不管是從哪裏買的,也是壹種操作,是違法的。從藥店買藥還是正規來源,直接從藥商手裏拿就更不好了。當然,如果只是偶爾順便帶壹點,數量很少,沒有意外的話,是不會有人追究責任的。第壹,如果藥店的法人或者負責人有合法的執照,從正規渠道購買藥品,索要相關證件,然後賣給消費者,給他們代金券,並不違法。第二種是藥店的法人或負責人,有合法的執照,但從別人的店裏購買藥品(藥店只能從批發或生產企業購買藥品)而沒有合法的證件,這樣藥品可以自己使用但不能賣給消費者。第三種是藥店工作人員,從藥店買藥,再賣給別人,視情況而定。如果是以盈利為目的,就是違法的。幫忙帶藥有證買藥不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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