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第四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本省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本省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於省級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屬於州、縣級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授權西寧市、海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西寧市、海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未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地區,其政府集中采購事項,由采購人以委托協議書的方式委托省或者其他地區的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第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高和服務良好的要求。第八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壹年度部門財政預算時,應當在預算中列出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年中追加預算中含有政府采購項目的,也應當列出政府采購的項目和資金。第九條 采購人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編報政府采購計劃。政府采購計劃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名稱、資金來源、預算資金列支科目名稱及編碼、擬購貨物時間及技術參數等內容。第十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集中采購價格高於市場平均價格的,采購人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分散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範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於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於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或者因特殊原因、集中采購有困難的項目,經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自行采購。第十壹條 采購人自行進行政府采購活動,可以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采購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受地區限制。第十三條 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均可平等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在國家統壹確定的供應商資質條件外增設條件,不得以資格審查登記等方式阻止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第十四條 省和西寧市、海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聘用、使用與管理等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及時向社會發布。集中采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公布采購結果,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活動中,監督管理人員、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監督管理人員、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回避。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和詢價等多種方式進行。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公開招標的程序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執行。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省或者西寧市、海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人不得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