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如何撰寫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

如何撰寫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

余某某涉嫌非法行醫案情況調查報告

事主:某某,女,漢族,1月1日出生,住址及戶口所在地:身份證號碼: ,職務: :十堰市四知堂藥店負責人;聯系電話: 。

案例:某某非法行醫導致嚴重後果涉嫌非法行醫罪。

移送機關:十堰市衛生局

辦案人員:

案件及違法事實:

2006年7月18日下午,患者的哥哥到我局報案稱,其妹妹在位於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18號四知堂大藥房就診,導致陳秀琴胎兒子宮破裂、大出血死亡,現正在十堰市人民醫院搶救。醫院搶救無效,請求我局調查處理。接報後,我局立即組成專班深入到事發地某某家、十堰市太和醫院進行調查。經調查發現:

壹、某某在十堰市四知堂開設的藥店已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某某於1984年畢業於湖北省桃源地區衛生學校婦幼醫學專業,取得中專文憑,1990年取得臨床醫學主治醫師職稱,1999年取得臨床類別醫學專業《醫師資格證書》,2004年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時40分許,某某未經醫師執業註冊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擅自在其原址十堰市滋補堂大藥房(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以下簡稱 "滋補堂大藥房")開業。6號101室,以下簡稱原址藥房)和現址藥房(十堰市茅箭區黃花巷20號101室)及現址藥房樓梯口值班室、現址藥房二樓右側第三間,從事臨床類別為婦產科、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

三、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時40分,當事人分別在現址藥房和現址藥房樓梯口值班室、現址藥房二樓右側第三診室為(女)從事臨床類別為婦產科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的診療活動,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時30分至2006年7月16日10時40分,當事人分別在現址藥房和現址藥房樓梯口值班室、現址藥房二樓右側第三診室為(女)從事臨床類別為婦產科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的診療活動:30時至2006年7月16日,當事人在藥房樓梯口值班室,即現所在地藥房二樓右側第三間。2006 年 7 月 15 日 20 時 30 分至 2006 年 7 月 16 日 10 時 40 分,當事人在藥房樓梯口值班室(現藥房二樓右側第三間):2006年7月16日10:40時,在現址藥房二樓右側第三間、現址藥房樓梯口值班室,在為陳秀珍本人接生過程中,因不具備行醫資格,擅自接生、且不具備實施搶救的必要醫療條件和設備,在長達 14 個小時的時間裏,未將孕婦轉送至具備接生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不具備實施搶救的醫療條件。由於延誤治療和搶救,造成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並全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等嚴重後果。某為陳秀琴進行產前診斷和助產技術的具體過程如下:

2006年6月初,某某(以下簡稱肖某某)應(孕婦)的要求,在藥店現址及藥店現址樓梯口值班室采用觸診、聽診、等醫療技術手段,進行產前醫學檢查和產前診斷,陳秀琴被告知預產期為 2006 年 7 月 14 日,血壓為 90/60 mmHg,血壓為 90/60 mmHg,血壓為 60/60 mmHg。她的血壓為 90/60mmHg,血壓偏低,胎兒的實際大小比標明的妊娠月份稍大,胎位為順位,胎心為 128 次/分。2006 年 7 月 14 日,丈夫嚴玉林給某某打電話,問她為什麽到了預產期還沒有動靜,某某告訴他,預產期只是壹個推算,可能早幾天,也可能晚幾天,壹個星期都算正常。2006年7月15日19時許,陳秀琴在北京路南泥灣賓館住處感到輕微腹痛,嚴友林陪同打車將其送到某某經營的藥店現址門口,當時某某外出後未返回藥店現址,20時左右:30 某某回到藥店現址,其丈夫閆友林要求某某為其提供助產服務,某某將其帶到藥店二樓右側的 3 號房間,並進行了觸診檢查,並用手給某某做了檢查。事後,某某向該局執法人員表示,檢查後沒有發現陳秀琴有宮縮,胎頭還浮在恥骨聯合上方,並對陳秀琴說:"妳的肚子只是有點痛、他們對陳秀琴說:"妳的肚子只是有點痛,不是很痛,但妳晚上痛得厲害時要喊我,我們之間只有壹扇窗戶。"然後就讓她和丈夫嚴友林在藥房二樓右側的第三個房間休息。2006 年 7 月 15 日 12 時至 7 月 16 日 2 時左右,某某到藥房二樓右側第三間房查看情況,問其腹痛程度有無變化,回答仍像以前壹樣痛,某某聽後沒有處理,回到房間休息。2006 年 7 月 16 日 5 時至 6 時,某某感到腹部劇烈疼痛,某某將其帶到藥房樓梯值班室,讓其躺在產床上進行體檢。體檢是在產床上進行的。

.........(略)

四、從2005年4月中下旬開始,當事人某某在原所在地十堰市滋補堂大藥房(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產床上進行體檢。6號樓101室)產床為產婦王蓮花進行婦產科臨床類別、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許可活動,分娩時胎兒出現缺氧癥狀,後經某某搶救無效死亡。分娩次日及以後6天,某某每天為王曼華靜脈註射消炎藥治療。*** 王滿花的治療費不到 300 元。

五、陳秀珍胎兒屍體的去向。經查,2006年7月17日9時許,嚴友林委托陳秀珍的姐夫潘恒強將胎兒屍體丟棄到十堰市朝陽路財保公司旁壹公共****,在廁所門口的垃圾桶內,至2006年7月18日陳秀珍向該局投訴時,該局未接到陳秀珍家屬關於屍體處理情況的報告。

六、據某某自述,他給陳秀琴打點滴的第壹瓶藥打點滴的藥品名稱和數量為10%葡萄糖500毫升,維生素c2克;第二瓶藥打點滴的藥品名稱和數量為10%葡萄糖500毫升,維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其中10%葡萄糖500毫升直接插入輸液管,維生素c 3克、地塞米松2.5毫克在藥房配制好後用20毫升壹次性註射器從吊瓶瓶塞處插入。由於第壹瓶藥品的空瓶和輸液管、殘液已被某某丟棄,無法辨認藥品的具體名稱和數量;案發後將第二瓶毒品空瓶及輸液管、瓶內殘留液體主動交由我局扣押,經訊問嚴友林並經其辨認,某某交由我局的第二瓶毒品空瓶及輸液管外觀與瓶內殘留液體及駕駛室內拉線針頭數量情況基本壹致、該藥品空瓶及輸液管外觀與瓶內殘液及在駕駛室內拔針情況基本壹致,該藥品空瓶及輸液管內殘液現冷凍在我局技術管理科冰箱內,等待進壹步處理。

七、某某從事臨床類別為婦產科、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中使用的醫療器械產床壹臺、聽診器壹個、血壓計壹個及部分醫療廢物已被我局扣押,現存放於我局倉庫內。

八、某非法行醫場所(現十堰市四知堂藥店、藥店樓梯口值班室、藥店二樓右側第三間)已被該局查封。由於調查已經結束,經某某申請,該局於2006年7月30日解除了對某某現址藥房、藥房樓梯口值班室、藥房二樓右側第三間的行政管制。

九、王命華至今未到我局接受調查,後我局執法人員電話詢問王命華,了解了案情,並依法詢問了某某、嶽秀林,證實2005年4月中下旬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藥店(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產床為產婦王命華進行臨床類別為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的事實,當事人在電話中稱要回十堰市接受調查,但至今未見到她,電話也壹直無法聯系。

相關證據:

1、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壹份,證明其身份信息。

2、某某的 "畢業證 "復印件壹份,證明其經過系統的中等醫學教育,具有壹定的婦產科醫學知識。

3、某某的臨床醫學主治醫師《職稱證書》復印件壹份,證明他具有壹定的婦產科臨床經驗和技能。

4、某某的《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證明其具有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能力。

5、某某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復印件、《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證明其具有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資格。

6、《案件受理記錄》1份及其附件《情況說明》1份,證明投訴人陳秀科的投訴情況。

7、陳秀科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投訴人的身份信息。

8、嚴友林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身份信息。

9、我局2006年7月19日在某某的現住址藥店檢查後作出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擬證明某某行醫的具體地點及檢查的現場情況;

10、2006年7月19日詢問陳秀科的《詢問筆錄》1份,擬證明其投訴內容的來源及2006年7月19日我局現場檢查未見某某的原因。

..................(略)

對某某違法事實的認定:

1.當事人某某於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9日,在該局 2005年4月下旬至10:40至2006年7月16日,某某未經醫師執業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助產技術合格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擅自在其原址十堰市滋補堂大藥房(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寨巷黃花寨小區6號樓)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以下簡稱 "滋補堂大藥房")開設 "某某婦產醫院"。6棟101室,以下簡稱藥房原址)和藥房現址(十堰市茅箭區黃花巷20號101號)及藥房現址樓梯口值班室、藥房現址二樓右側第三間,從事臨床類別為婦產科、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

2、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時40分許,當事人某某分別在現址藥房和現址藥房樓梯口值班室、現址藥房二樓右側第三診室為陳秀琴(經母)辦理臨床類別為婦產科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其中2006年7月15日,當事人某某。2006 年 7 月 15 日 20 時 30 分至 2006 年 7 月 16 日 10:40時,在現址藥房二樓右側第三間及現址藥房樓梯口值班室內,自行為陳秀琴接生過程中,因其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擅自接生、且在診治現場未具備必要的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在長達14小時的時間內,未及時將孕婦轉送至具備接生資質並配備必要搶救設備的醫療機構。由於延誤治療和搶救,造成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並全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等嚴重後果。

涉嫌非法行醫罪:

當事人某某於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時40分許,擅自在其兩處執業地點從事臨床類別為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並於2006年7月15日20時30分至 2006年7月15日20時30分和2006年7月16日10時40分許,在其兩處執業地點從事臨床類別為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40時,在現址藥房二樓右側第三間和現址藥房樓梯口值班室,為陳秀琴自行接生過程中、由於不具備擅自接生的資質,且門診現場沒有基本的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在長達14小時的時間內,未及時將孕婦陳秀琴轉送至具備接生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由於延誤治療和搶救,導致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並全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等嚴重後果。其行為,不僅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等衛生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而且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已涉嫌非法行醫罪。認定某人涉嫌非法行醫罪的理由如下:

1.某某以非醫師身份行醫的行為,破壞了刑法所保護的兩類社會關系,即國家公共****、醫療衛生管理的法律秩序和就診群眾的生命健康權,社會危害性極大,侵犯了非法行醫罪的犯罪客體。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非法行醫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國家法定的公共****、衛生醫療管理秩序,二是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壹款明確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醫療衛生行政管理秩序正是國家的基本社會秩序,某某不具備醫師資格,擅自非法行醫的行為,正是對國家醫療衛生行政管理秩序的侵犯,受刑法保護。其次,某某未經法定程序認定行醫資格,診療現場沒有基本的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構成了極大的威脅,也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患者的生命健康權。

2、某某非法行醫的行為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符合非法行醫罪的客觀要件。之所以認定情節嚴重,是因為她的違法事實中存在以下三種情形。壹是某某非法行醫時間較長,該人某某從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的10:40時期間,先後擅自在該兩處所從事臨床類別為婦產科專業的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的執業活動,從事非執業醫師執業活動的時間達14個多月之久;二是由於某某於2006年7月15日 二是由於某某於2006年7月15日20時30分至2006年7月16日10時40分期間,擅自在該兩處所從事臨床類別為婦產科專業的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的執業活動,從事非執業醫師執業活動的時間達14個多月之久:40時,在現址藥房二樓右側第三間和現址藥房樓梯口值班室為陳秀珍接生自己的嬰兒過程中,因不具備行醫資格擅自接生、且在診治現場不具備基本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未及時將孕婦陳秀珍轉送至具備接生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長達14小時。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最終因延誤治療和搶救時間而導致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並被完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後果;三、某某的非法行醫行為,給患者陳秀琴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截止2006年7月30日,陳秀琴家屬已實際支付醫療費9400元 截止2006年7月30日,陳秀琴家屬已實際支付醫療費9400元,十堰太和醫院為挽救陳秀琴的生命,已墊付醫療費128907元。根據《刑法》第336條第壹款的規定,結合我國司法機關大量的司法實踐和法律界對 "情節嚴重 "這壹法律概念的理解,基於以上三點,可以認定某某非法行醫的行為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

............(略)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某某不具備非法行醫資格,且因延誤治療搶救時間導致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被完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後果,情節嚴重,已涉嫌非法行醫罪。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規範我市醫療衛生管理秩序,更有力地震懾非法行醫分子,特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年 月 日

備註:本報告壹式三份,第壹份留執法檔案,第二份移送單位,第三份檢察院備案。

來源:/wsjd/news_view.asp?newsid=83

  • 上一篇:日常用品有哪些?
  • 下一篇:彩鋼扣板的發展史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