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期食品處罰標準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3)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5)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在超市買到過期的食品,可以要求經營者增加賠償,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賠償額不足伍佰元的,按五百元計。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禁止銷售的,經營者負有不向消費者出售這種食品的法定義務,並且應該熟知所銷售的每種食品的最後期限,在食品過期後仍予銷售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當商家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被消費者發現之後,商家應該直接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商家需要賠償消費者10倍過期食品價格的賠款,或者賠償消費者3倍於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商家拒絕履行的話,消費者可以通過司法渠道來要求商家進行賠款。事情如果發展到了這壹步,商家的處境就不太好了。只要消費者能夠拿出實證證明過期食品來源於該商家,商家將會被強制要求支付消費者10倍於過期食品價格的賠款,或者賠償消費者3倍於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此外,相關部門也有權進行罰款,對於過期食品價格不超過10000元的,會被除以2000元到50000元的罰款;對於過期食品價格在10000元的,會被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此外,對於在1年內連續3次因違法經營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有可能會被相關管理部門強制責令停業,嚴重的還會吊銷許可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以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規定給予處罰。
二、食品過期了怎麽處理已經過期的食品要及時處理。需要銷毀的,要根據待銷毀食品的品種、數量等具體情況,自行或者委托有銷毀能力的單位銷毀,不得再次影響食品安全。
1、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2、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對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
3、對超過保質期食品及時進行清理,並采取停止經營、單獨存放等措施,主動退出市場。食品經營者與食品生產者或供貨商有食品退貨約定的,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辦理退貨手續。嚴格對超過保質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處置。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超過保質期食品和回收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包裝壹並銷毀),也可以通過由有資質的單位回收後轉化為飼料或肥料等。需要銷毀的,要根據待銷毀食品的品種、數量等具體情況,自行或者委托有銷毀能力的單位銷毀,不得再次影響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