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對員工進行更詳細、更全面的職業培訓。
2、加盟者在經營加盟店時受益於品牌自身在公眾心目中已有的聲譽和形象。
3、與單獨創立壹個新品牌,並為之開拓市場相比,特許經營方式更易於操作,因為產品已經有了顧客群,所以所需投資較小。
4、各個加盟店之間的相互支持和競爭,有助於產品更快地發展。
5、總部要講利潤用於新產品的開發和研制,使加盟店的產品不斷更新,使其保持競爭力。
使投資成功的幾率大大提高,在如今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資金有限、經驗不足,在高度飽和的市場環境下,投資者想要獨立開創壹份屬於自己的事業是很難的,但是投資者如果選擇壹家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加盟公司進行加盟,成功的幾率將會大大提高。小本投資者加盟特許經營網絡,可以由總部從中獲得專業的技術協助,這對於沒有經驗的創業者來說,是壹條通往成功的捷徑。
特許經營是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加盟者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和經營管理經驗從事經營活動並收取費用的壹種經營模式。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其經營資源許可其他企業使用的合同安排。所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加盟者)使用,加盟者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除此之外的企業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特許經營合同首次訂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經營者應當將下列文件、資料報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壹)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副本;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