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S工作組是中國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準工作組的簡稱,AVS工作組起草制定並經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實施的系列標準簡稱AVS標準。AVS標準制定之初就認真分析了國內外標準和知識產權領域的經驗教訓。工作組在2004年對AVS標準所含技術的知識產權狀況做了深入的調查分析,認為“公開技術、自主專利技術和願意加入‘AVS專利池’的技術構成了完備的AVS技術方案,AVS標準侵犯其他專利的風險極小。”
那麽,假設某壹企業正在研發或生產壹款基於AVS標準的視頻編/解碼器,該企業已獲得了AVS專利池的授權並繳納了專利費,該公司的這款產品是否就不會有專利侵犯的風險了呢?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來分析壹下AVS標準的知識產權政策。
AVS標準相關知識產權政策
“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準工作組知識產權政策”於2004年9月12日第十次工作會議通過實施,於2008年3月29日第二十四次工作會議修訂。其第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指出:“為便利產業界對AVS技術標準的采用,工作組支持AVS專利池的建立。經過獨立評估確認為必要權利要求的第三方專利權人可以加入AVS專利池,參與打包許可與專利許可費的分配。”“AVS專利池的管理應采用‘壹站式’的許可方式……”。對於“必要權利要求”,其第四條第二款中指出:“‘必要權利要求’是指根據授權或公布專利的所在國法律,被最終AVS標準的符合部分不可避免地侵權的該專利中的某壹權利要求,且僅限於該權利要求……必要權利要求不包括,並且許可也不適用於……(3)制造或使用符合最終AVS標準文檔的任何產品、服務及其部分時可能必要,但沒有明確地在該標準文檔中描述的實現技術。”
可見,如果某項專利的某個權利要求對於制造或使用符合最終AVS標準文檔的任何產品、服務及其部分時是必要的,但在AVS標準中沒有明確的描述,則該權利要求並非AVS的必要權利要求。
必要專利與非必要專利
AVS專利池管理機構是在中國註冊的非營利組織,使命是把實施AVS標準所需的必要專利組織成AVS專利池,並進行“壹站式”許可。今年3月,AVS專利池管理中心已啟動AVS-P2標準必要專利的召集工作,召集期間為2008年3月1日至4月1日。可以看出,AVS專利池管理機構召集、識別和許可的僅是AVS標準的必要專利,對於那些符合AVS標準文檔的產品是必要的,而在AVS標準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專利,AVS專利池管理機構並不承擔識別和許可這些專利的責任。
對於AVS專利池管理機構如何鑒別必要專利,筆者不得而知。但從壹些主要的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實踐來看,專利池的建立應遵循“最小原則”,且“必要專利”至少應滿足有效性和不可替代性。從國外機構對MPEG-2/4標準、H264/AVC標準等做的《必要專利與標準交叉引用圖表》《必要專利權利要求與標準文本對照表》看,專利的必要性分析主要是拿專利的權利要求與標準文本進行對比。存在至少壹項被標準文本覆蓋的權利要求,相關專利才可算作必要專利。
按照這種評估方法,必要專利中的技術方案是技術標準中不可或缺的,而且必要專利壹般是在標準文本發布前就申請或授權了的,而此後相關公司的專利部署可能大多都圍繞非必要專利進行。
技術標準中非必要專利的技術方案未必就是不重要的技術,有的非必要專利可能成為行業的主流技術,在市場競爭中發揮關鍵作用。因此,積極防範和警惕技術標準中的非必要專利,對於相關企業來說,仍然十分重要。
AVS標準中非必要專利舉例
經過檢索和分析可以發現,在AVS標準發布後,各國相關企業仍然提交了大量的非必要專利申請。這類專利有可能是AVS標準中規定的某壹技術規範的(最佳)實施例,或者壹種快速算法等。這些專利雖然並非AVS標準的必要專利,但對於符合AVS標準的產品來說,是有可能落入這些專利的保護範圍的。這類專利(申請)數量很大,可能分布在數字音視頻編碼技術領域的各個模塊。對於相關企業來說,這類專利仍然具有很大的威脅,需要對其進行排查。下面通過兩個具體的專利(申請)來說明。
例壹
芬蘭諾基亞公司在2005年10月申請了壹項名為“視頻編碼中的參考圖像管理”的專利,專利申請號為CN200580040403.8,該專利於2007年10月31日公開,公開號為CN101065780。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如下。
壹種對圖像的序列進行編碼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使用壹個或多個圖像作為參考圖像:利用第壹參數對所述參考圖像進行標記;將所述第壹參數作為信號發送給解碼器;以及使用參考圖像管理。其中所述參考圖像由基於所述第壹參數推導出的第二參數來識別。
該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技術方案的特征可總結如下。
A、使用壹個或者多個圖像作為參考圖像;
B、利用第壹參數對所述參考圖像進行標記;
C、將所述第壹參數作為信號發送給解碼器;
D、使用參考圖像管理;
E、所述參考圖像由基於所述第壹參數推導出的第二參數來識別。
AVS視頻標準文本在“9.4.3參考圖像選擇”中采用的技術方案為“每幀圖像使用的參考圖像不應超過兩個,它們應是最近解碼的I幀或P幀。參考索引值用來確定對當前圖像進行解碼處理所用的參考圖像……參考索引值隨著參考圖像與當前圖像距離(顯示順序)的增加而增加……”
標準中所述“每幀圖像使用的參考圖像不應超過兩個”符合上述專利的特征A。從“參考索引值用來確定對當前圖像進行解碼處理所用的參考圖像”。可以看出,“參考索引值”相當於該專利中的“第二參數”。“參考索引值隨著參考圖像與當前圖像距離(顯示順序)的增加而增加”,可以認為“參考圖像與當前圖像距離”相當於該專利(申請)中的“第壹參數”。因此,AVS標準是符合該專利的特征B和E的。AVS標準是使用了“參考圖像管理”的,因此,也符合特征D。
對於上述專利的特征“C,將所述第壹參數作為信號發送給解碼器”,AVS標準文本中並沒有明確規定。
綜上,AVS標準滿足該專利的技術特征A、B、D、E,而對於技術特征C 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該專利為AVS標準的非必要專利。
例二
意法合資的ST微電子公司在2005年12月申請了壹項名為“用於快速執行子像素內插的方法和系統”的專利,專利申請號為CN200510121765.1,該專利於2006年9月20日公開,公開號為CN1835585。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如下。
壹種方法,包括:接收包含全像素的視頻信息:執行子像素內插以並行地產生半像素和1/4像素,其中多個半像素和多個1/4像素在子像素內插期間同時產生;並且使用半像素和1/4像素中的至少壹些來執行運動補償。
該專利涉及視頻編碼中的“子像素插值”技術,是壹種子像素插值的具體實現方法,或者可以稱之為壹種快速算法。其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可總結如下。
A、接受包含全像素的視頻信息;
B、執行子像素內插以並行的產生半像素和1/4像素,其中多個半像素和多個四分之壹像素在子像素內插期間同時產生;
C、使用半像素和1/4像素中的至少壹些來執行運動補償。
對於技術特征A和C,AVS標準是符合的。對於技術特征B,該專利指出“其中多個半像素和多個1/4像素在子像素內插期間同時產生”,而AVS標準文本對於半像素和1/4像素是否同時產生,並沒有規定。
綜上,AVS標準滿足該專利的技術特征A、C,而對於技術特征B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該專利為AVS標準的非必要專利。
關於兩個例子的分析
上述兩項專利都是AVS標準的非必要專利,且從申請時間上看,其申請日都在AVS標準發布之後。這兩項專利分別涉及AVS標準中“參考幀選擇”和“子像素插值”技術模塊,對於其他的技術模塊,類似的專利也是很可能存在的。不難想象,相關公司的專利部署已經圍繞著AVS標準的非必要專利在進行了。
因此,對於相關企業來說,在確定產品是否存在專利侵權風險時,僅僅分析標準本身涉及的必要專利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標準只是壹些框架性的規定,具體的產品實施中,還會涉及壹些標準的非必要專利,這些專利同樣會對相關企業造成威脅,而且由於其隱蔽性,其威脅有可能更大。
當然,以上兩個專利都還處於公開或實審階段,能否獲得授權還是未知數。然而,對相關企業來說,早做準備,對相關專利進行檢索和分析,即使被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也可以很好地應對。而且,壹些投機類的專利權人,當妳在研發或者生產某壹產品的初期,並不會跳出來說妳的產品侵犯了他的專利。當妳的產品大規模上市後,這些隱藏的專利權人就會跳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由於妳的產品設計包含了他的專利技術,這些專利權人就會在談判中處於十分有利的地位。假如企業在產品研發階段就已經發現了這些能夠引起麻煩的專利,可以盡早地制定應對策略。防範於未然,在小問題變成大問題之前將其解決,是省時省力的方法。
應對策略
筆者認為,對於檢索和分析過程中發現的,可能會對相關企業引起麻煩的標準的非必要專利,至少可以有以下幾種應對策略。
對於尚未獲得授權的專利,考察其是否具備授予專利的條件。對於檢索到的麻煩專利,如果經過分析後發現其並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比如,其權利要求覆蓋的範圍過廣,已經覆蓋到了現有技術,或者找到了和該專利技術方案相同的先知技術/專利,那麽,該專利可能並不會獲得授權,企業就可以放心地使用。而如果先知技術/專利比較隱蔽,專利審查員有可能不容易發現,就可以將找到的先知技術/專利提交給專利審查機構,以使該專利無法獲得授權。這樣做要比該專利獲得授權後再對其進行無效要容易得多,而且也提前排除了產品上市的專利侵權風險,消除了後顧之憂。
采用規避設計方案。對於檢索到的麻煩專利,如果並沒有找到有力的證據來破壞該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可以分析該專利的技術特征是否不可替代,即考慮采用規避設計。也就是說,對於專利中的某些技術特征,是否可以選擇替代技術來獲得同等的技術性能,並且不侵犯專利權。如果企業在產品設計時並未對相關專利進行檢索和分析,則很有可能無意地使用了該專利的技術特征,就有可能引發專利侵權。
在例壹中,該專利並非AVS標準必要專利的關鍵點在於“將所述第壹參數作為信號發送給解碼器”。如果設計的符合AVS標準的產品是將第壹參數作為信號發送給解碼器的,就很有可能會落入該專利的保護範圍。而如果是將第二參數傳給解碼器,則可以成功地避開該專利。在例二中,該專利並非AVS標準必要專利的關鍵點在於“多個半像素和多個1/4像素在子像素內插期間同時產生”,其實質是壹種實現子像素插值的快速算法。如果產品在執行子像素插值的過程中,半像素和1/4像素在子像素內插期間不是同時產生的,也就是說省略了該專利的部分技術特征及相應性能,則可以避開該專利。當然,如何采用規避設計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情況,以選擇壹種對企業來說最有利的規避設計方案。
雖然企業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避免侵權,如將該專利無效、通過談判獲得專利許可等,但如果該專利是壹件已獲得授權的專利,那麽,將其無效或者獲得專利許可,在談判和訴訟方面所浪費的時間和費用是巨大的。對於壹家企業來說,如何能夠獲得更高的收益是其追求的目標。因此,未雨綢繆,在產品研發和生產過程中,在不影響產品性能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避開可能會有專利問題的技術,而選擇壹個具有同等技術效果的替代方案,是壹個有效和經濟的方法。
通過談判獲得許可。如果該專利已授權而妳又無法將其無效,或者該專利目前雖未獲得授權但經過分析後發現其具備被授予專利的條件,妳的產品正好落入了該專利的保護範圍,而又沒有合適的規避設計方案,那麽,就需要做好訴訟的準備,或者以盡可能低的價格獲得專利許可。鑒於更多的專利是被許可,專利糾紛也更多是和解而不是通過訴訟解決,如果事先做足了功夫,在專利許可談判時才能有的放矢,為公司爭取到相對低的許可費用。
積極進行專利部署,變被動為主動。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和標準發布之後,作為專利權人的相關企業的競爭策略可能並不相同。在標準制定過程中,企業大都希望標準制定組織盡可能接受自己的技術提案,壹旦自己的專利技術進入標準專利池成為標準的必要專利,企業便可以通過技術標準的實施獲得巨大利益,包括專利許可費用和市場控制力等。而當標準文本發布後,相關企業的專利部署可能更多地圍繞標準的非必要專利來進行。對於有實力的企業,如果企業在積極防範專利侵權風險的同時,能夠有目的地針對AVS標準的非必要專利進行專利部署,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
標準的非必要專利,仍然有其分析的價值,尤其對於音視頻編碼這種專利叢生的領域,更是如此。企業研發、生產和銷售某壹符合相關標準的產品前,需要對相關領域的專利進行檢索和分析。專利檢索和分析工作不應該僅限於標準本身涉及的必要專利,對於標準的非必要專利,也應積極的防範和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