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為壹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壹般事故隱患是指整改難度較小,可以立即消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性大、難以整改,應當全部或者部分停產,經過壹定時間整改才能消除的隱患,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因外部因素難以消除的隱患。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全員負責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壹責任人,其他責任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承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具體責任人。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應當由政府負責的事故隱患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做好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先進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術的推廣應用,引導生產經營單位采用先進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術,建立和完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第八條事故隱患可以通過企業自查、委托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或者管理服務的機構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等方式進行排查。
不明確責任單位的事故隱患,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相關單位負責排查治理。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單位、部門、車間、班組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範圍,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或者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與生產經營單位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2)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使用;
(三)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識別、監控和預警;
(4)危險作業、密閉空間作業和粉塵作業場所的現場安全管理;
(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以及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六)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
(七)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維修,以及工藝變更;
(八)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對設施、設備和工藝進行日常安全檢查。
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現場負責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當事人有權在離開工作場所前停止作業或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檢查和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