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TRIPS協議是討價還價的產物,有人會說,欠發達國家所做的是壹個糟糕的甚至是失敗的交易。雖然為換取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和更寬松的市場準入,發達國家承諾降低農業、紡織業領域的關稅和補貼,但他們並沒有實踐這壹承諾。在近來的WTO坎昆會議中更是如此,欠發達國家開始覺醒,不願意就投資、競爭政策、政府采購、貿易便利化等問題進行協商。 退壹步講,即使欠發達國家在TRIPS談判中得到他們想要的,其仍將是失敗者:21世紀是以知識經濟而不是以農業或制造業為主導的時代。欠發達國家在農業和紡織業領域的收獲並不能彌補其在知識產權和信息技術領域的損失。在知識產權領域和信息技術領域中做出讓步,是要求欠發達國家用過時的競爭模式追趕發達國家。
有人並不贊成這種說法,認為國家可以利用知識產權的強保護實現經濟的“蛙跳式增長”,如在描述利己模式的時候,Kitch 教授就認為有足夠的理由采取知識產權強保護,然而,學者和評論者遠遠未從經驗上證明到底多強的保護才有利於欠發達國家並增進全球福利。事實上,許多評論者,尤其是支持脅迫模式的那些學者就認為由於有強大的經濟和軍事力量支撐,現有知識產權制度雖已越來越通行,但卻並未體現普遍的價值。更確切地說,它是被成功移植給了欠發達國家,因為他們不夠強大而且曾在19世紀及20世紀早期遭受殖民統治。
沒有經驗的支持是非常糟糕的,因為知識產權制度需要平衡,保護過度與保護不足同樣危險。Rochelle Dreyfuss教授指出“知識的生產是壹種積累,除非創造者可以自由利用已有作品並在其基礎上創作,否則信息的倉庫不可能充實。”[ii]如果保護過度,智力創造者沒有足夠的原材料去創作,公眾沒有足夠的渠道獲取其所需要的信息和知識;相反如果保護不足,智力創造者沒有足夠的動力去創作,會更願意從事其他回報更高的工作。更糟的是,不適宜的知識產權制度對欠發達國家的損害比對發達國家的損害更大,因為後者擁有相應的資源和法律機制以減少不平衡制度帶來到沖擊,而前者情況則不同,他們沒有強大的經濟力量和完善的法律機制解決不平衡制度所產生的問題,即使該制度從長遠來看是有利的,短期內他們也缺乏必要的財富、技術和基礎設施來利用該制度所帶來的機會。
如此看來,欠發達國家關註TRIPS協議所要求的強保護和對農業、健康、環境、教育、文化領域的負面沖擊就不足為奇,然而,不滿並沒有隨著TRIPS協議結束。今天,許多發達國家如美國和歐盟成員,開始圍繞TRIPS協議談判以提高保護水平,尋求所謂的“TRIPS+”保護。雙邊和多邊自由貿易協議更強調締約國自身所關註的問題,能更迅速地解決締約國之間的問題,有其自身的優點。然而,正如討價還價模式所表明的,雙邊和多邊自由貿易協議依舊困擾著那些為避免單邊制裁而不得不加入TRIPS協議的國家,因為大多數自由貿易協議的談判項目都在TRIPS協議外,TRIPS協議無法使其免受貿易制裁,所以就單邊制裁而言,欠發達國家的境況並不比未加入TRIPS協議好。
另外,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權利人對技術保護措施運用的增加也引起了欠發達國家決策者的關註。通過運用這些替代性的保護措施,發達國家權利人封鎖了本可能對欠發達國家開放的資源。如1996年WIPO“互聯網公約”要求采取措施禁止規避技術保護措施以保護數字環境下的作品;又如運用基因使用限制技術(GURT)或“終端”技術使種子無法繁育,從而使其不能生長出第二代作物。
總之,TRIPS協議存在很多欠發達國家不滿意現有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原因,但是,僅協議本身並不能導致現在的不滿狀態, TRIPS+自由貿易協議、技術保護措施等新制度的發展更加劇了欠發達國家的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