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偽劣產品罪有哪些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產品,是指除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關系人身、財產安全的電器、農藥、獸藥、肥料、種子、化妝品以及刑法另有規定的其他產品以外的其他產品。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產品生產,在產品出廠、銷售過程中進行質量監督檢查的內容,以及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違反了國家對產品質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偽劣產品擾亂了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秩序,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方面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壹般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和國計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關於產品質量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有關行業標準和規程的行為。上述產品質量法規中規定了偽劣產品的界定標準。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
(1)摻雜、摻假。這是指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產品過程中摻雜、摻假的行為。
(2)以假充真。這是指行為人以假冒產品冒充真產品,表現為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及其認證標誌生產或者銷售該類產品。
(3)以次充好。指以次、劣質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為。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
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可以宣告緩刑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壹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壹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