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清單
國家藥品目錄中的西藥和中成藥分為“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
2、診療項目目錄
診療項目目錄主要包括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的診療項目,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制定。不能報銷的診療項目包括掛號費、病歷費用、各種美容、健美項目、非功能性美容手術、骨科手術等。
3、醫療服務設施目錄
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主要包括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在接受診斷、治療、護理過程中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如果是就醫過程中發生的救護車費、住院陪護費、洗漱費、娛樂活動費,是不能報銷的。
藥品目錄中的A類可享受全額報銷,由醫保基金在任何地區支付,壹般包括臨床治療必需、應用廣泛、療效好、在同類藥品中價格較低的藥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