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小經營店包括小餐飲、食品小銷售店。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食品小銷售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的副食品店、小賣部、小便利店等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攤點,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指定場所、區域內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信自律,對食品安全負責。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服務,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和信息***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指導,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宣傳指導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監測工作,自治區衛生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地方食品安全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的工商註冊登記和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健康發展、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建設基礎配套設施,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者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第八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標準知識宣傳,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加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生產經營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實行登記管理,對食品小攤點實行備案管理。
具體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 從事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以下簡稱為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並說明理由。
經營食品小攤點應當憑經營者個人有效健康證明向經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領取食品小攤點備案卡(以下簡稱為備案卡)。第十壹條 登記證和備案卡應當記載經營者姓名、性別、生產經營項目、生產經營地址、有效期、編號、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以及發證日期和發證部門等內容。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年,備案卡的有效期限為壹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或者備案卡。
核發登記證、備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