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參保人員按1%的繳費率參保:
1,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剩余部分支付比例為77%;
2.其余80%在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之間支付;
3、剩余部分3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85%;
4.其余90%在5萬元以上支付。
(二)以本市上壹自願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參保人按0.5%的費率繳納:
1,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剩余部分支付比例為38.5%;
2.其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之間支付40%;
3.其余42.5%在3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之間支付;
4.剩下5萬多的部分就付60%。
(三)成都市特殊門診報銷起付線標準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200元,壹級醫院400元,三級醫院80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含鄉鎮衛生院)160元。
2.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壹級醫院100元,二級醫院200元,三級醫院50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含鄉鎮衛生院)100元。
3、壹個自然年度內,第壹類疾病不計起付標準;二、三類疾病計為兩個起付標準,不連續降低;第四類疾病首次支付標準的計算。
4、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年齡超過100周歲,不計起付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