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處方內容主要有三項,壹是合法性審核,二是規範性審核,三是適宜性審核。
合法性審核
(壹)處方開具人是否根據《執業醫師法》取得醫師資格,並執業註冊。
(二)處方開具時,處方醫師是否根據《處方管理辦法》在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
(三)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菌藥物等藥品處方,是否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
規範性審核
(壹)處方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格式,處方醫師簽名或加蓋的專用簽章有無備案,電子處方是否有處方醫師的電子簽名。
(二)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是否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文字是否正確、清晰、完整。
(三)條目是否規範。
1、年齡應當為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應當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2、中藥飲片、中藥註射劑要單獨開具處方;
3、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壹種藥品應當另起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或使用由原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醫院制劑應當使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正式批準的名稱;
5、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準確清楚,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規定,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藥品處方量及處方效期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抗菌藥物、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等的使用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7、中藥飲片、中成藥的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範》。
適宜性審核
(壹)西藥及中成藥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處方用藥與診斷是否相符;
2、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3、處方劑量、用法是否正確,單次處方總量是否符合規定;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適宜;
5、是否有重復給藥和相互作用情況,包括西藥、中成藥、中成藥與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之間是否存在重復給藥和有臨床意義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藥禁忌: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患者用藥是否有食物及藥物過敏史禁忌證、診斷禁忌證、疾病史禁忌證與性別禁忌證;
8、溶媒的選擇、用法用量是否適宜,靜脈輸註的藥品給藥速度是否適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二)中藥飲片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中藥飲片處方用藥與中醫診斷(病名和證型)是否相符;
2、飲片的名稱、炮制品選用是否正確,煎法、用法、腳註等是否完整、準確;
3、毒麻貴細飲片是否按規定開方;
4、特殊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
5、?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處方的結構
處方由處方前記、處方正文、處方後記三部分組成。
1、處方前記
包括醫療機構名稱、門診或住院病例好號、處方編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並可添列專科要求的項目。
2、處方正文
處方正文以Rp或或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處方後記
醫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