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參保人員住院時,應在出院結算前告知醫院結算工作人員使用醫保卡支付。
2. 醫保卡個人賬戶可以支付醫保內個人負擔部分,包括起付點以下的費用和報銷比例個人負擔的部分。
3. 自費項目不能使用醫保卡個人賬戶支付。
4. 出院時,醫院會收取起付標準費、超標床位費、個人應負擔比例費用、自費項目費用等,個人賬戶可支付部分費用,不足部分由個人現金支付。
5. 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醫院和醫保部門結算。
6. 住院床位費按規定標準支付。
7. 若同壹年度內多次住院,從第二次起起付線按50%執行。
8. 出院時,醫院醫保辦應提供所有費用清單復印件三份,分別由醫院、醫保機構和參保人員各持壹份。
醫保的基本構成:
1、基本醫療保險:為職工和居民提供基本醫療保障,減輕因病致貧或因病返貧的風險;
2、大病保險:針對參保人員因患大病產生的高額醫療費用,提供進壹步的經濟保障;
3、醫療救助:主要針對低收入群體,在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範圍外提供救助;
4、補充醫療保險:由單位或個人自願參加,為參保人員提供更高層次的醫療費用保障;
5、商業醫療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個人或單位自願購買,以獲得更全面的醫療費用保障。
綜上所述,醫保報銷流程要求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使用醫保卡支付,個人賬戶可用於支付醫保內個人負擔部分,自費項目不得使用醫保支付,出院結算包括多項費用,其中部分可由個人賬戶支付,不足部分現金支付,統籌基金由醫院與醫保部門結算,床位費按標準支付,多次住院起付線有所調整,且出院時需提供費用清單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