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合並為第二項,修改為:“(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場所、食品生產場所、食品流通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申請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依法將具有防鼠、防蠅設施作為行政許可條件之壹”。二、南昌市牛羊屠宰管理辦法
1、第三條第壹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中的“商貿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
2、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生態環境、公安、宗教、衛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牛羊定點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
3、第七條中的“商貿、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
4、刪去第十八條。
5、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6、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其中的“商貿、農業、工商”修改為“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三、南昌市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
1、第三條中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設立”修改為“經依法工商登記設立”。
2、第四條、第十壹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第九條修改為:“設立市場中介組織應當依法申請設立工商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市場中介組織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前由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申請工商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市場中介組織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分支機構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四、南昌市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管理的規定
1、第四條修改為:“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縣(區)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胎兒性別鑒定、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等實施監督管理”。
2、第六條修改為:“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等疾病,醫學上確有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到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開具證明;
“(二)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
“(三)到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性別鑒定”。
3、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壹條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4、第八條修改為:“開展終止妊娠手術業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當經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批準情況”。
5、第九條、第十六條中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修改為“衛生健康工作機構”。
6、第十三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當在有關工作場所設置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醒目標誌,並公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舉報電話”。
7、第十四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當將所購超聲診斷儀等可以用於鑒定胎兒性別的設備的類型、數量、使用場所和操作人員名單,按照管理權限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8、第十五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對孕婦的超聲檢查和其他能夠鑒定胎兒性別的技術檢查應當建立登記制度,登記檢查原因及檢查結果等事項,並由兩名以上醫務人員或者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人員在登記表上簽名”。
9、第十八條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工作的監督,定期開展檢查,並將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10、第十九條第壹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權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舉報非法鑒定胎兒性別、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行為。對舉報屬實者,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給予5000元獎勵”。
11、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擅自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醫療保健機構、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2、刪去第二十壹條。
13、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壹條,其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14、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其中的“衛生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15、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其中的“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6、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其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4件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