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壹、列名被保險人系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系指下列之人而言:
(壹)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雇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三)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第三條 保險金額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壹個人」之保險金額系指在任何壹次意外事故內,對每壹個人傷害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壹次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不祗壹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本保險契約所載「每壹意外事故」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並仍受「每壹個人」保險金額限制。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壹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系指本公司對每壹次意外事故所有財物損失之最高責任額而言。
第四條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壹、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雇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雇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梁、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 (包括代客停車) 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托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壹、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它汽車期間所致者。
第五條 和解之參與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除***同條款第十三條所規定之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依下列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額:
壹、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或
二、肇事責任已確定,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失卻清償能力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仍得依前項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額。
第七條 求償文件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被請求賠償或被起訴時,應將收受之賠償請求書或法院書狀等影本立即送交本公司。
損害賠償請求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和解書或法院判決書。
第八條 和解或抗辯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如受有賠償請求或被起訴,本公司得應被保險人之要求,協助其代為進行和解或抗辯,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被保險人有協助本公司處理之義務。
本公司協助被保險人為和解或抗辯時,倘可能達成之和解金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保險金額或被保險人不同意本公司協助所為之和解或抗辯時,則本公司協助為和解或抗辯之義務即為終了。
第九條 理賠範圍及方式
體傷死亡理賠範圍及方式
壹、急救或護送費用:緊急救治或護送傷亡者,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醫藥、X光檢查等必需費用,如向藥房購買藥品等單據並應由主治醫師簽證。
關於醫療費用單據,倘傷者系於私立醫院就醫者,應請院方就治療之經過將手術費、藥品費、住院費、檢查費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品應加註藥品名稱、廠牌及數量、單價始準核銷。
三、交通費用:受傷者在治療期間來往醫院所必需之實際交通費用為限。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雇用特別護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為必要之書面證明。
五、診斷書、證明書費用:診斷書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盡量要求醫師在診斷書上填寫該治療期間需否住院,住院日數以及療養方法與時間並作詳確之估計。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之遺屬人數、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給付合理金額。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愈程度,並參照已支用之醫藥費及醫師診斷書所註之應繼續治療時間,給予必需之自療費用。
八、其它體傷賠償:以第三人依法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財損理賠範圍及方式
壹、運費:搬運第三人財物損壞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修復費用:修復第三人財物所需費用。但以該第三人受損財物之實際現金價值為準。
三、補償費用:第三人之寵物、衣服、家畜、紀念品等因遭受損害,無法修理或恢復原狀得按實際損失協議理賠之。
四、其它財損賠償:以第三人依法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第十條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六條行使直接請求權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壹、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險體傷:
(壹)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應本公司要求,應提供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鑒定書。
(三)診斷書。
(四)醫療費收據。
(五)療養費收據或其它補助收據。
(六)和解書或判決書。
(七)戶口簿影本。
(八)賠償金領款收據。
(九)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二、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險死亡:
(壹)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應本公司要求,應提供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鑒定書。
(三)死亡證明書。
(四)除戶戶口簿影本。
(五)和解書或判決書。
(六)死者遺屬領款收據及被保險人領款收據。但受害第三人依第六條行使直接請求權時毋需提出被保險人領款收據。
(七)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三、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財損:
(壹)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應本公司要求,應提供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鑒定書。
(三)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四)發票或其它收據。
(五)照片。
(六)和解書或判決書。
(七)賠償金領款收據。
(八)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相關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已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壹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