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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推動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加強標準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銷售活動和其他負有實施標準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三條 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標準化事業。第四條 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以下簡稱采用標準),並實行采用標誌制度。

采用重點新產品項目,應優先列入省重點新產品試制鑒定和試生產計劃,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二章 標準化工作管理 第五條 標準化管理工作的任務是,貫徹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依法制定和實施地方標準和管理企業標準,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第六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擬訂全省標準化工作的規劃、計劃;

(三)組織制定地方標準,組織驗收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

(4)指導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處理標準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5)管理全省統壹代碼標識系統工作;

(6)組織全省標準的實施,並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開展標準化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培訓教育工作。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主管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第八條 法律、法規對標準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九條 制定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列入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推薦性標準;

(二)保證安全衛生,充分考慮使用要求,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

(三)有利於企業技術進步,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增加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有利於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有利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五)有利於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推廣科技成果,有利於產品的通用互換性。符合使用要求,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六)標準之間應當協調配套。第十條 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下列要求需要省內協調配套的,應當制定省地方標準:

(壹)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藥品、獸藥、食品衛生、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三)作為商品的農產品及其初加工產品(以下統稱 "商品")和其初加工產品(以下統稱農產品)、種子(含種苗、種畜、種禽、魚苗等)。,以下同)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和安全、衛生要求;

(四)農產品、種子的檢驗、包裝、貯藏、運輸、使用方法以及生產、貯藏、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五)工程建設的安全、衛生要求;

(六)農業技術術語、符號、代號;

(七)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第十壹條 省地方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制定。

省地方標準的審查、修訂、備案、編號方法、出版、發行等事項,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必須制定相應的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不需要制定標準的特殊產品,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企業產品實行標準證書制度。

企業產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按照規定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並經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審定,頒發《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證書》。

《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證書》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印制,其具體收費和管理由省技術監督局會同省物價局、財政廳負責。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十四條 必須執行強制性標準。下列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壹)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在生產、貯存、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交通運輸安全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以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標準;

(六)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七)互換性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產品質量的重要標準;

(九)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強制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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