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區市標準不壹,舉例如下:
1、天津市
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2、重慶市
第壹、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8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以上、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第二、三、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3、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8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4、嶽陽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陽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4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5、益陽市、邵陽市、永州市、婁底市、懷化市、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6、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5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7、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8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8、洛陽市、新鄉市、安陽市、焦作市、平頂山市、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9、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其他省區市標準參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擴展資料: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文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法發[2015]7號(節選)
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雲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億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