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如果被吊銷了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他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主管食品安全的人員,有其他直接責任人從處罰作出的那壹天開始,五年之內不能再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也不能擔任任何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從事這壹方面的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犯罪若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生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安全監管 瀆職罪 立案 標準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相應 瀆職犯罪 的 刑罰 等同或高於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刑罰;
2、相應瀆職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須是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形。
食品安全相關罪名如下:
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食品監管瀆職罪。
綜上所述,若是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五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