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疫情期間各類人員隔離時間的規定:
對流入中風險區的人員全部居家隔離14天,之後繼續實施居家健康管理7天;不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應安排集中隔離。
14天後,所有從高危地區流入的人員將在家隔離7天。
對於在等級調制生活風險之前已經到達的人員,如果其到達時間不足21天,將繼續進行集中(或居家)隔離觀察或居家健康管理,直至期滿。
對隔離期間生活在有疫情風險的等級調制中的人員,仍執行隔離第1天的風險等級對應的隔離天數。
所有流入人員要嚴格落實集中(或居家)隔離觀察和健康管理措施,加強發熱等癥狀監測,發現可疑癥狀立即報告並按規定送醫院調查。
在單位門口設置疫情隔離的法律依據;
單位經勞動者同意,可以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但不得采取強制措施。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換句話說,企業無權隔離員工,也不能強迫員工在家工作。
需要註意的是,疫情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檢查站、封鎖道路、阻斷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也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預防和控制疫情,如:依法對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采取隔離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 封存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畜禽有法律依據,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場所,依法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