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處方權的醫師首次為患者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親自對患者進行檢查,為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復印件,並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附後)。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
四、麻醉藥品註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使用,或由醫療機構派醫務人員到患者家中使用。
五、醫療機構應當要求使用非註射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患者每四個月隨訪壹次或者隨訪1次。
六、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需帶出醫療機構使用的,患者或其代理人出示以下材料後,具有處方權的醫師方可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
(1)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的戶口簿、身份證或其他相關證明;
(三)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醫療機構應當在患者的門診病歷中留存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言:醫療機構名稱、處方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門診病歷號、經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受試者、簽發日期等。,可以添加專業所需的項目。
(2)正文:病情和診斷;用Rp或R標記,分別列出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後記:醫生簽名、藥量及審核、調配、檢查、發放藥品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八、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打印紙為淡紅色,處方右上角分別標明“麻藥”和“精制”;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打印紙為白色,處方右上角標有“精二”。
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樣式統壹印制。
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註射處方為1次;其他劑型的處方不得超過3天;控釋制劑的處方不得超過7天。
十壹、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天;對某些特殊情況,處方劑量可適當延長,但醫生應註明原因。
十二、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第壹類註射劑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不得超過3天;其他劑型的處方不得超過7天。
十三、需要特殊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1次,藥品僅限二級以上醫院使用;鹽酸哌替啶的處方是1倍,藥品只在醫療機構使用。
十四、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法律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管理條例》
第二條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專用處方。
第三條具有處方權的醫師首次為患者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親自對患者進行檢查,並為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復印件,並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附後)。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四條麻醉藥品註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使用,或者醫療機構派醫務人員到患者家中巡診使用。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要求使用非註射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患者每四個月復診或者隨訪1次。
第六條非註射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需要帶出醫療機構使用時,由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出具下列材料後,具有處方權的醫師方可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
(1)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的戶口簿、身份證或其他相關證明;
(三)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醫療機構應當在患者的門診病歷中留存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七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言:醫療機構名稱、處方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門診病歷號、經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受試者、簽發日期等。,可以添加專業所需的項目。
(2)正文:病情和診斷;用Rp或R標記,分別列出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後記:醫生簽名、藥量及審核、調配、檢查、發放藥品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第八條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印刷紙為淡紅色,處方右上角分別標註“麻”和“精壹”;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打印紙為白色,處方右上角標有“精二”。
第九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式樣統壹印制。
第十條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處方為1次;其他劑型的處方不得超過3天;控釋制劑的處方不得超過7天。
第十壹條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天;對某些特殊情況,處方劑量可適當延長,但醫生應註明原因。
第十二條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開具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天;其他劑型的處方不得超過7天。
第十三條需要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用量為1次,藥品僅限二級以上醫院使用;鹽酸哌替啶的處方是1倍,藥品只在醫療機構使用。
第十四條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