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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活禽交易管理,預防和控制動物疫病,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中心城區和縣(市)城區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活禽交易管理相關重大事項;

(二)健全重大活禽疫情防控與處理應急預案體系;

(三)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推動冷鮮禽供應體系建設;

(四)統籌推進活禽交易場所達標提升改造工作;

(五)將活禽交易管理納入文明城市建設工作考核體系,建立督查考核機制;

(六)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本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條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要求,明確承擔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機構與人員,協同做好活禽交易場所規劃設置、建設改造等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場所規劃設置與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活禽交易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活禽交易流動攤點;

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場所動物疫病的防控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衛生健康、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活禽交易場所規劃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適度集中的原則,推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

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食堂應當優先采購冷鮮禽類產品。第七條 活禽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置的場所內進行。未依法設置的交易場所,嚴禁從事活禽交易。第八條 活禽交易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市場規劃和動物防疫條件等相關要求。

活禽交易場所的銷售、宰殺場地與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九條 活禽交易場所主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指導和督促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購銷臺賬等制度,確保活禽源頭可追溯;

(二)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進貨渠道、信用狀況等;

(三)指派專人每天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四)設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查驗進場交易活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防止不合格的活禽進入市場;

(六)對活禽經營從業人員開展健康防護宣傳,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七)指導和督促活禽經營者進行清潔消毒,實施廢棄物和病死禽只無害化處理和休市消毒或者市場區域輪休消毒制度;

(八)制定本市場的活禽疫病防控應急預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有關監督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控制措施;

(九)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員疫情監測、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等工作;

(十)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第十條 活禽交易場所內活禽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經營經動物檢疫合格的活禽,並在經營地點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二)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等制度;

(三)從事活禽批發經營的,應當記錄銷售的禽類及禽類產品名稱、流向、時間、數量等內容;

(四)每天收市後對活禽存放、宰殺、銷售攤位及其籠具、宰殺器具等進行清洗,並根據規定休市或者輪休消毒;

(五)配合市場主辦者實施消毒和對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

(六)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員疫情監測、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等工作;

(七)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第十壹條 活禽銷售人員和宰殺人員應當設置明顯的區分標誌,不得相互交叉。

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基本健康防護知識;在活禽交易和宰殺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采取個人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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