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投資決策到建成投產預計或實際支出的各項建設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以及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應當計入的各項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計價,是指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和控制活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資金安全。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第二章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計價規範和標準、計價定額、造價指標和指數、價格信息、工程計價規程等。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發布全省統壹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其中,計價定額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發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和發布本行政區域的價格信息;全省統壹定價定額缺失且具有區域特色或急需建設的項目,可以編制和發布補充定價定額。
前款規定的價格信息和補充計價定額應當在發布後10日內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體現建築業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
編制或者修訂工程計價依據,應當采取座談會、研討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並充分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主體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及時調整計價依據。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相關數據標準,包括建設工程人工材料和設備機械數據標準、建設工程造價電子數據交換標準等。第十三條 鼓勵建設工程造價軟件的開發和應用。
軟件開發單位開發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標準。第三章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按照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分為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竣工結(決)算。
國有基本建設投資的建設項目,不同階段的工程造價應當按照相應的計價依據編制。第十五條 推行工程造價咨詢制度,鼓勵國有資本投資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造價咨詢管理。第十六條 政府直接投資或註入資本金的建設項目,其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第十七條 國有資本投資的建設項目施工發包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國有基本建設投資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當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不得上調或者下浮。招標人在發放招標文件時,應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及其結果。第十八條 國有資本投資建設項目創建優質工程,實行優質優價政策。第十九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未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訂立合同。
合同價款的有關事項由發包雙方約定,壹般包括合同價款的約定、預付款的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與結算以及合同價款的調整等情形。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應當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發包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采用無限風險、全部風險或者類似表述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