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均可準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出口退稅貨物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①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範圍內的貨物。
②必須是報關離境並結匯的貨物。
③在財務上必須是已作出口處理的貨物。
壹般情況下,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出口貨物才準予退稅。否則不予辦理退稅。除此之外,大陸對出口退稅貨物的範圍還作了壹些特殊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明確規定少數貨物即使具備以上條件也不準給予退稅。它們是:原油、援外出口貨物、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天然牛黃、麝香、銅、銅合金、白金等)。
第二,壹些企業的貨物不具備上述三個條件,但國家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具體是指;
①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②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③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④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築材料;
⑤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2.明確規定壹些出口貨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方式給予鼓勵和支持。
它們是:
①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②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③卷煙(只限於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計劃內卷煙);
④軍品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物資;
⑤國家在稅收法規中規定的其他免稅貨物因已經享受免稅照顧,所以出口時不能再辦理退稅。
3.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貨物,不論是內銷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出口量較大及生產、采購上的特殊因素,特準予扣除或退稅。這些貨物是: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添、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4.出口貨物退稅稅種:
出口退稅指的是退還或免征出口貨物在國內已繳或應繳的流轉稅款,具體是指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包括營業稅。
5.出口退稅適用稅率:
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適用稅率,依《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17%和13%執行,對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貨物依6%的退稅率執行,從農業生產者直接購進的免稅農產品不辦理退稅。出口應退消費稅的適用稅率依《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企業出口不同稅率的貨物應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壹律就低不就高計算退稅。
6.出口退稅的計算:
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其中,①對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和稅額計算。對庫存和銷售均采用加權平均價進行核算的企業,也可按適用不同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計算: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價×稅率
②出口企業兼營內銷和出口貨物且其出口貨物不能單獨設帳核算的,應先對內銷貨物計算銷項稅額並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再依下列公式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
銷項稅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時;
應退稅款=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時;
應退稅款=銷項金額×稅率;
結轉下期抵扣進項稅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公式中的銷項金額是指依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外匯牌價計算的人民幣金額。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進項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 征收率)×退稅率
其他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依增值稅發票所列的增值稅額計算確定。
如果出口貨物的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離而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退稅或免稅。
7.出口退稅程序:
出口退稅主要程序是:出口退稅登記,出口退稅鑒定,出口退稅申報,出口退稅審核,出口退稅檢查和出口退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