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告知承諾制下,藥師有責任主動告知患者有關藥物的所有信息,以確保患者了解藥物的用途、註意事項和潛在風險。而不告知的承諾制度限制了藥師的主動告知義務,只有在患者詢問或要求時才提供相關信息。
2.知情承諾制度更註重患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可以幫助患者更好地了解藥物的使用方法和可能存在的風險,從而減少潛在的不良反應和藥物誤用。但不告知的承諾制可能導致患者對藥物缺乏了解,增加患者風險和用藥不當的可能性。
3.告知承諾制強調藥師的職業責任和義務,要求藥師在處方發放過程中積極提供咨詢和建議,確保患者獲得最適宜的治療效果。而不告知的承諾制減少了藥師的責任和義務,只在患者主動要求時提供相關信息。
簡而言之,告知承諾制要求藥師在處方發放過程中主動告知患者藥品相關信息,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告知的承諾制把決定權交給了患者,藥師只需要回答患者的問題。知情同意制度可以更好地保護患者的權利和安全。
擴展數據:
執業藥師的告知承諾制和非告知承諾制,是指藥師在藥品處方發放過程中,是否告知患者療效、用法、副作用、註意事項等信息。
1,告知承諾制:
在告知承諾制下,執業藥師必須向患者詳細說明處方藥的名稱、用途、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等信息,並與患者充分溝通。藥師需要保證患者對用藥的理解,並為患者提供必要的意見和建議。
2.不通知承諾制:
在承諾不告知制度下,執業藥師不需要主動告知患者藥物信息,患者在詢問或詢問時提供相應信息。藥師還是需要回答患者提出的問題,但不需要主動告知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