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從相同或類似商品擴大到非類似商品。依照我國商標法,註冊商標專用權是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保護範圍。正因為如此,要認定商標侵權,只有“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才可認定。換句話說,如果他人在“非類似商品”(即不同商品)上申請註冊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是法律允許的。然而,如果是馳名商標,就可以享有特殊的權益,即禁止他人在非類似商品上註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二是禁止他人淡化馳名商標。《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此規定明確指出,已經認定的馳名商標,他人不得使用,即企業名稱權受法律保護,但保護是有壹定範圍的,這是目前我國法律不完善造成的。因而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在名稱或其他方面故意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大多是影響較大、知名度較高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以擡高自己的身價,使消費者容易產生誤解。如前所述,在我國專門的保護名稱權的法律未制定出來之前,禁止他人淡化馳名商標無疑加大了對商標品牌的保護力度。另外,禁止他人淡化馳名商標,除將馳名商標用於企業名稱外,還有其他方式,如以壹定手段醜化馳名商標,將馳名商標用於商品普通名稱等。
三是未註冊馳名商標與已註冊馳名商標享有同等的法律保護。根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的規定,馳名商標的保護包括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也包括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中國作為《巴黎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對公約規定的馳名商標包括未註冊馳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但中國《商標法》及《規定》在闡述馳名商標如何保護方面並沒有明文規定,而且《規定》在闡述馳名商標定義時,解釋為“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這很容易使人產生誤解,也很容易使人產生中國是否保護未註冊馳名商標的疑問。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當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時,應當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也即國際法上的“條約優先原則”。我國是《巴黎公約》的締約國,也是該公約的忠實履行者,在實踐中,我國已按《巴黎公約》規定對未註冊商標給予了保護。《規定》體現了中國在商標保護方面的立法精神。
中國是壹個商標註冊制國家,而且是壹個自願註冊與強制註冊並行的國家。在中國,商標只有通過註冊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除人用藥品和卷煙制品外,商標是否註冊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既然允許企業使用未註冊商標,所以也會出現某些未註冊商標通過使用而成為馳名商標的情況,只不過這種情況很少出現。壹個企業在沒有商標專用權、缺乏法律保護做後盾的情況下,要打造馳名商標難上加難。因此,我國法律不鼓勵企業使用未註冊商標,而以法律的形式積極引導企業先進行商標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有了法律作保證,再去創馳名,保馳名,這更有利於企業的穩固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