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壹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制定如下方案。
壹、總體要求
(壹)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的發展理念,****,享受、以保障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完善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公平監管的市場環境,培育壹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逐步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鹽業管理體制。
(2)基本原則。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標準化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健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食鹽質量,實現科學補碘。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壹體化,通過兼並重組不斷做強做優,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註重統籌兼顧。把保障食鹽安全和激發市場活力有機結合起來,統籌協調各項改革措施,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效果評估,確保改革穩步推進。
堅持依法治鹽。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規範化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明確各方管理責任,創新管理方式,實行依法治鹽。
二、加強食鹽專業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三)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不再審批新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產銷壹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合作。
(四)完善食鹽批發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礎,不再審批新的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並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的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改制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五)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系。保持現有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不變,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國食鹽專營,保障鹽業發展穩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和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職能,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加快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建設,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範、責任可追究。
三、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
(六)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定點批發企業的限制,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和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壹體化,或委托具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範圍內銷售的規定,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向食鹽批發企業采購食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範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食鹽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七)改革鹽業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質量、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食鹽市場零售價格監測,配合鹽業主管部門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幹預或其他應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八)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設置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和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和鹽產品市場和價格。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和責任追究等相關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監督檢查。工業鹽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生產、銷售記錄,嚴防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檢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九)改革食鹽儲備制度。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各省(區、市)根據當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儲備量不得低於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可依托現有食鹽批發企業儲存能力,也可選擇具備條件的食鹽生產企業實行動態儲備,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應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核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量和最高庫存量,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量不得低於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量的具體標準由行業協會研究提出,經工信部批準後,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鼓勵企業在供需穩定或產能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在最低庫存的基礎上,建立成本分攤的社會責任儲備。碘原料供應按現行方式管理,中央財政對碘原料采購和碘添加劑生產供應給予適當支持。
四、加強鹽業管理體制建設,確保食鹽供應安全
(十)嚴格規範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食品藥品監管局等有關部門積極參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綜合考慮技術水平、衛生安全條件等因素,制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規範條件。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新的規範條件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進行重新嚴格審查,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並在指定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壹)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壹社會信用體系。依托全國信用信息***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地方政府指定網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應在進入前公示相關信息,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相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後果嚴重、影響食鹽安全的,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各級鹽業協會要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作用。
(十二)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供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達到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要積極做好科學補碘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孕產婦、兒童和缺碘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制定食鹽加碘標準,組織開展碘缺乏病監測,公布地區人群碘營養狀況;省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劃定邊遠貧困缺碘地區,做好動態監測,適時調整幫扶地區範圍。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輸配送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確保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邊疆民族地區群眾吃得到、吃得起合格碘鹽,並與社會救助標準和價格建立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
(十三)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食鹽供應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食鹽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向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突發事件發生後,由鹽業主管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政府儲備、調劑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
(十四)促進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要求,加快推進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企業生機和活力。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並重組,允許各類金融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加大對優勢企業的資金投入,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形成壹批具有核心競爭力、引領行業發展的企業集團。把解決中央鹽業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範圍統籌考慮,各級政府要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並重組整合、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改革任務
(十五)完善鹽業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精神,抓緊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廢建議,促進法律法規體系健全,促進鹽業健康發展。
(十六)設置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規範條件、食鹽儲備、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幹預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從2017年1月1日起,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允許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域經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補發,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可按照新規定申領許可證,並根據許可證範圍從事相應經營活動。
(十七)切實落實工作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鹽業體制改革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安排好政府食鹽儲備、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邊疆民族地區碘鹽供應的財政補貼,全面落實改革各項任務。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工作指導和協調,做好效果督查和評估,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解決方案,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