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推進農業機械化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有關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第二章 技術推廣和質量保證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采取具體措施,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和引進先進適用、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技術,並對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和具有重要推廣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農業機械專項資金扶持。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開辦農業機械專業教育,拓展研究領域,通過普通教育、職業教育等多種形式培養農業機械專業人才;支持科研開發、科研成果轉讓和科研成果投資合資等方式,促進農業機械科研成果轉化。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編制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規劃和重點推廣技術年度計劃,並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推廣和農業機械化綜合示範區建設。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免費的公益性農業機械技術推廣和培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血吸蟲病疫區的實際和以機代牛的需要,支持和幫助血吸蟲病疫區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第八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同級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並公布本省支持推廣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並定期調整。列入目錄的產品,由農機生產者自願申請,並通過省級農機鑒定機構進行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鑒定,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機推廣鑒定證書和標誌。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和逾期使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誌。第九條 農業機械的產品、維修、操作等質量標準應當執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制定地方標準。
涉及人身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範執行。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和相關售後服務負責。
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業機械的使用情況和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定期組織對農業機械產品在使用中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以及售後服務狀況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和監督電話信箱,受理有關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的舉報或者投訴。第十壹條 農業機械鑒定機構受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委托,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試驗,作出技術評價,並公布試驗結果。第三章 社會化服務與扶持措施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扶持農業生產經營者***用、合作經營農業機械,培育和發展農業機械專業服務組織,開拓和規範農業機械銷售、維修和作業服務市場,推進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業集約化經營。農業機械化與農業集約化經營的有效結合。
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修理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成立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